听力障碍人士林某,凭借自身努力取得平面设计专业的大专文凭,怀揣着对设计的热爱,向多家广告公司投递简历。某知名广告公司在面试时,对林某的专业技能和设计作品表示认可,当场告知林某被录用,并约定了入职时间和薪资待遇。
然而,入职当天,公司负责人见到林某使用手语交流后,态度突变,以林某残疾可能影响团队沟通协作、客户接待为由,拒绝林某入职。林某据理力争,表明自己能通过文字交流、手语翻译软件等方式克服沟通障碍,不影响工作开展,但公司仍坚持拒绝。林某深感不公,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就业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广告公司在面试认可林某专业能力后,仅因林某听力残疾拒绝其入职,并非基于工作能力和岗位要求,违反了《残疾人保障法》和《就业促进法》中关于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公司以残疾可能影响团队沟通协作、客户接待为由拒绝录用,缺乏事实依据,林某已提出有效沟通解决方案,足以证明其能够胜任工作。林某作为残疾人,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权利。公司拒绝录用行为侵犯了林某的合法权益,林某有权要求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林某在值班律师的指导下,收集面试过程记录、录用通知、与公司沟通协商记录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拒绝录用给林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法律明确规定残疾人在就业方面不受歧视,旨在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实现自身价值,最终支持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 | 市残联维权处
出品 | 武汉市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