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锦市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公告

民生   2024-11-06 12:22   黑龙江  

  按照省政府关于2024年秋季秸秆禁烧管控和综合利用工作部署要求,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富锦市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1月20日(视秋收情况、气象条件适时调整),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垃圾,严禁任何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等地的农作物秸秆、垃圾、落叶等禁烧物。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坚决做到“零焚烧”。

  二、各镇、各国有土地管理单位要落实网格化管理体系要求,通过“人防+技防”监管模式,加密巡查频次,将压力层层传导、责任层层落实,严控秸秆露天焚烧行为。

  三、四级网格单位要组织应急灭火分队,配备灭火设施,并保障设施正常使用。

  四、各镇、各国有土地管理单位要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秸秆综合利用方案,积极推进农作物秸秆的全量还田、打包离田等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秸秆综合利用率。

  五、对露天焚烧秸秆的农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处罚;对承包国有土地的种植户,发生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的,立即终止其土地承包合同,三年内不予提供办理各类贷款相关手续。

  六、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相应处罚;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当地镇政府、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等部门举报、投诉各类违法、违规露天焚烧秸秆污染环境行为。举报电话:0454-2325704。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富锦市有效解决农作物秸秆露天

焚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年10月10日


一审:赵纳 赵倩

二审:董向婷

三审:宫相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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