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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依法查处2起
龙泉市公安局、龙泉市林业局移送
违规使用疫木案件
案件一
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刘某某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松木及其制品,违反了《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规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人民币10000元的处罚决定(涉案疫木公安移交前已处置)。
案件二
龙泉市某竹木制品厂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松木及其制品,违反了《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规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松木及其制品并处罚款人民币6348.96元的处罚决定。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木材加工企业利用疫木加工板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利用疫木造纸、制作人造板的,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从事疫木加工的企业应当在每年的安全期内完成对病死松木加工和加工剩余物的集中除害处理工作。安全期为每年的十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媒介昆虫的羽化期作出适当调整,予以公告,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除前款规定的疫木加工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利用疫木加工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疫木、加工剩余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在安全期内完成对病死松木加工和加工剩余物除害处理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限期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疫木加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由防治检疫机构没收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截至目前,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对涉及疫木的案件立案14起,其中12起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步,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力度,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为打赢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提 醒
松材线虫病是一种极具破坏性的森林病害,它通过携带病原体的松材线虫传播,导致松树迅速枯死。为了保护我们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严禁使用任何带有松材线虫的疫木。
疫木的非法使用不仅会加速病害的扩散,还会对我们的自然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因此,请大家务必遵守以下几点:
1. 不得购买或使用来自疫区的松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木材、板材、家具等。
2. 在进行园林绿化、建设施工时,确保所用材料不含有松材线虫。
3. 若发现松树异常枯死或有松材线虫病迹象,请立即向林业部门报告,切勿擅自处理。
4. 提高警惕,不从不明来源购买松木制品,以免无意中传播病害。
我们呼吁
每一位市民都成为森林保护的参与者
保护我们的森林资源
共同维护我们的绿色家园
龙泉市融媒体中心
通讯员丨周 毅
编 辑丨吴必旺
责 编丨袁俊龙
终 审丨林 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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