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这位主角姓汪,就叫他汪强吧。他啊,估计也是觉得手头紧,想搞点“快钱”,于是通过网络联系上了一位叫邓大伟的小伙,想用32万买人家的泰达币(Tether)。这泰达币呢,说白了就是挂钩美元的虚拟货币,拿着它去套现换钱也没啥问题。
事情发生在2023年1月的一个晚上,汪强和邓大伟约好在武汉某个地方见面,但大伟呢当时没空,于是就安排了他叔叔邓刚(真是够宠侄子的)去帮忙完成这笔交易。商量好,等邓刚拿到钱,就通知大伟远程把泰达币转过去。
接下来的剧情开始反转了。交易当晚,邓刚把汪强接上车,后排的汪强突然掏出刀,威胁邓刚赶紧通知大伟“钱收到了”,然后大伟在远程把4万多枚泰达币转给了汪强。汪强成功下车溜之大吉,而邓刚还试图阻止他,结果还被刀划伤了手,这算是拼了。
汪强逃回老家,心想钱到手了,万事大吉。第二天,汪强就让朋友帮忙换了一些泰达币,变现了17000块人民币,这还没来得及挥霍呢,就被民警一举抓获,剩下的那些泰达币也早被转入了不记名账户,成了“失踪人口”。
到底是抢劫还是敲诈勒索?法院也吵翻了
要说这案子,其实法律上争议还挺大。汪强的行为到底算是抢劫,还是敲诈勒索?一审法院开始觉得他这不算抢劫,理由是邓刚并不拥有泰达币的所有权,人家只是个帮忙的传话筒,所以汪强对邓刚的暴力威胁,应该算是敲诈勒索。而且法院觉得,汪强和邓刚的争执并没有严重到足以符合抢劫罪的程度,所以判了个敲诈勒索罪,刑期四年八个月。
但是,检察院不干了。他们觉得这个判得太轻,根本没判出个正义来。检察官在联席会议上提出,汪强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标准:第一,他当场用刀威胁邓刚;第二,他通过这种暴力方式立即获取了泰达币——虽然泰达币是虚拟的,但在法律上也算是财产啊!所以,这事儿不应该按照敲诈勒索处理,而是标准的抢劫。
于是检察院提出了抗诉,二审法院经过激烈讨论,最后还是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认定汪强犯下的是抢劫罪。这一来,汪强就惨了,从四年八个月的刑期,变成了十一年六个月,还得赔偿29万多的违法所得。
抢虚拟币也跑不了——法律没开玩笑
有朋友可能会好奇,虚拟货币这玩意儿不是国内还没完全合法嘛,怎么抢了它还能判那么重呢?其实这也是很多人对虚拟货币的一种误解。虽然虚拟货币在国内交易的合法性存在争议,但它的财产属性是明确的——你在数字钱包里有货币,换句话说,这东西是你的“财产”,法律也是保护的。
汪强抢的是泰达币,它虽然不像传统货币那样可以直接消费,但你可以换成人民币啊,它就具备了财产的价值。所以,这事儿跟抢别人钱包里的人民币没啥本质区别,你拿了别人的财产,而且还是用暴力手段,那当然就是抢劫。
为啥这波儿“血亏”?汪强的错在哪儿?
其实汪强这哥们儿的“倒霉”背后是自作自受,完全是他对虚拟货币和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咱们来总结下他错在哪儿了:
低估了法律的保护范围:汪强可能觉得虚拟货币“不正规”,抢了也不至于有多大事儿。其实他错得离谱,虚拟货币一样受财产保护,抢了你就等着吃官司吧。
轻视了暴力行为的后果:抢劫跟敲诈勒索的最大区别在于暴力威胁的直接性和当场性,汪强持刀威胁,已经具备了抢劫罪的要件,法律可不管你抢的是实物还是数字,重要的是你用了暴力胁迫。
以为虚拟财产追查不到:汪强还天真地以为,虚拟货币转到不记名账户就能掩人耳目。但实际上,区块链虽然有匿名性,但它也有公开透明的特点,所有转账记录都是可以追溯的,警方可不是吃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