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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10月25日
上栗县公安局鸡冠山派出所
查处一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案
行政拘留2名违法行为人
及时消除了辖区安全隐患
10月25日凌晨
上栗县公安局鸡冠山派出所联合
鸡冠山乡政府应急管理所开展巡查时
发现豆田村有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
现场扣押霹雳星1530饼
经查
违法行为人熊某、钟某
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生产资质的情况下
仍心存侥幸
通过非法渠道购进一批原材料
在自家的旧宅内生产小型烟花爆竹
目前
违法行为人熊某、钟某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涉案烟花爆竹已被依法收缴
一旦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
请您立即向公安等相关部门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鸡冠山派出所 尤子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