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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通知》有效期5年,适用对象为参加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承担50%。
“此次提高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此前各级已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及时将提高的基础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待遇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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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成都日报
成都发布编辑丨何梦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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