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外地看病是私事,可以不向组织报告吗?

政务   2024-11-02 16:38   黑龙江  

党员干部外出报备制度是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检验一名党员合格与否的试金石。不严格执行外出报备制度,表面上看是小事,但实际上是组织纪律性差的典型表现,背后往往隐藏着严重问题,甚至成为党员领导干部腐化堕落的一个隐性指标。


组织不掌握党员干部个人去向,就如同战场上指挥员不知道战士的位置,就无法决策、指挥,难以排兵布阵。士兵不报告个人位置,就有可能脱离部队,丧失战斗力,更有可能导致溃败。不报告个人去向看似小事,实质是无组织无纪律的表现。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因此,党员干部要强化党的观念,增强组织纪律意识,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决不能以为是个人的隐私、小事,而不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包括去外地就医看病、探亲访友等。


【原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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