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放假日历
↓↓
一、元旦:1月1日(周三)放假1天,不调休。
二、春节:1月28日(农历除夕、周二)至2月4日(农历正月初七、周二)放假调休,共8天。1月26日(周日)、2月8日(周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4日(周五)至6日(周日)放假,共3天。
四、劳动节:5月1日(周四)至5日(周一)放假调休,共5天。4月27日(周日)上班。
五、端午节:5月31日(周六)至6月2日(周一)放假,共3天。
六、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周三)至8日(周三)放假调休,共8天。9月28日(周日)、10月11日(周六)上班。
1月1日清晨,北京天安门广场举行隆重的升国旗仪式
划重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按照累计工作年限依法享受5天(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10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15天(工作满20年的)不等的带薪年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9〕5号)进一步对休假条件进行明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人社部:法定假日应休尽休,节假日加班付300%工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5号)贯彻实施工作,保障广大职工休息休假权益,进一步增强广大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地要指导企事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休假,确保广大职工应休尽休。鼓励单位在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统筹单位工作需要和职工生活需求,制订职工休假年度计划,并建立管理台账,将年休假与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衔接使用,优化集中或分段休假方案,更加灵活地安排带薪休假,不断提升职工休假制度管理质效。要指导企业等单位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办法,明确职工带薪年休假享受条件、天数待遇、申请方式、履行程序等内容,确保符合法定条件职工(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应休尽休。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企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另外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企事业等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且经职工本人同意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依法支付工资报酬。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企业等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事业单位按职工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进行折算。职工小时工资收入按职工日工资收入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各地要加大对企事业等单位执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有效化解有关矛盾纠纷。将日常巡视检查与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相结合,畅通线上线下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违法线索,依法立案查处。对企业等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假又未依照规定支付工资报酬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外,按照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因休息休假发生人事争议或劳动争议的,加大争议化解调处力度,及时有效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各地要综合利用各种媒体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企事业等单位职工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制度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增强企事业等单位守法履约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强化职工休息休假制度的宣传引导。依托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及有关先进表彰活动,选树和推广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的典型案例,积极宣传优秀事迹,发挥榜样示范引导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尊重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