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贵州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黔南州委原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肖发君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肖发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被告人肖发君受贿所得赃款及孳息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2年,被告人肖发君利用担任湄潭县委副书记、县长,道真自治县委书记,毕节市委常委、威宁自治县委书记,黔南州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人员在工程项目承接、项目资金拨付、房地产开发、产业资金扶持、产品销售、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815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肖发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肖发君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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