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在建与生产矿山
生态修复监管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督促和指导采矿权人
落实“边开采、边修复”义务
规范矿山生态修复监管
健全矿山生态修复全过程监管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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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形成
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
相协调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 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作为检查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主要依据,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行政审批职责,严把审查关,确保规范、合理、可行。
■ 同时,严格落实基金管理制度。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监管台账,严格落实基金管理制度,与采矿权人、银行共同签订基金使用监管协议,督促采矿权人按规定设立基金账户、严格核算年度计提基金、按规定计提基金,落实基金监管责任。
以环保督察、审计和各类专项监督检查移交的矿山生态修复问题为主要导向,切实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监管,确保采矿权人严格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
着力构建检查发现、限期整改、跟踪督导、整改完成、验收销号的问题整改闭环机制,确保全省矿山生态修复问题形成“早发现、早整改、严查处”局面。
强化监管信息技术支撑,全面系统掌握和监测矿山生态修复及变化情况,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切实增强对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管,及时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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