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进行复检,被罚款12.5万元。

楼市   2023-05-07 12:00   四川  

违法事实:通过2022年7月12日对位于南苑村A区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三标段)进行现场检查和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杨建平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北京中恒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市曙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总承包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为三标西区断桥铝合金窗工程专业分包单位。现场检查时,22#楼南侧外窗玻璃已安装完成,三标西区断桥铝合金窗工程专业分包单位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法提供中空玻璃密封性能试验,不符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第6.2.3条第4款的规定。北京华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工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唐阳,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杨建平。你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

处罚内容:给予你单位处1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探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第二十一条: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专业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建设单位作为建设责任主体,是否存在委托或监管不力而应受到处罚呢?欢迎留言探讨。

延伸阅读:

附件:1.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2.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附件下载网址: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hengce/zhengcefilelib/202110/20211013_762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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