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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某消防救援机构提供的消防验收合格和第三方消防检测合格的证据可以证明小区消防设施已具备原告物业公司履行法定职责的条件,原告援引的《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的承接查验行为,不能以此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法律责任,被告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遂一审判决消防救援机构胜诉。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终审后,物业公司依旧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消防救援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款(罚款4.1万元、加处罚款4.1万元)和执行费(1130元)全部执行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因此,该小区物业公司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是其应该承担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因约定而排除。而《物业承接查验办法》是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的承接查验行为的部门规章,对物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承担的消防义务不产生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本案中,该小区室内消火栓无水,高位水箱间高位水箱及泵房内消防泵均处于停用状态,消火栓系统处于停用状态,物业公司擅自停用小区内消防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物业公司擅自停用小区消防设施,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本案中,物业公司拒绝缴纳罚款,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经过一审、二审,维持了消防救援机构对该物业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物业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物业公司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本案中消防救援机构对该物业公司加处罚款的数额最高为4.1万元。
终审后,物业公司依旧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款项包括罚款4.1万元,加处罚款4.1万元和执行费1130元。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