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一
明确行政检查主体
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厘清涉企行政检查权行使依据,建立健全检查人员库。行政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二
清理并公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行政检查主体在权责清单的基础上,梳理本单位、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三
强化检查标准清单运用
采用表单、规范化手册等形式将行政检查事项的具体要求进行固定,形成标准清单并提供给企业。
四
落实行政检查事先告知制
开展行政检查前,除依法不予公开或上级机关明确要求不能事先通知的检查事项外,行政检查主体要结合工作实际,将检查时间、依据、方式等内容事先告知企业,根据企业意愿确定检查形式和检查时间。
五
规范现场行政检查程序
实施行政检查时,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出示执法证件及检查码。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
六
规范行政检查结果处理
行政检查结束后,应当当场告知检查结果。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在检验、检测、检疫结果出来后及时告知企业。坚持过罚相当,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
七
推广非现场监管模式
广泛运用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非现场检查方式,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行为及线索,助力精准检查,减少现场检查。
八
规范其他涉企活动
行政检查主体开展行政指导、走访、调研等活动,应当以企业自愿为前提。不得开展无实效、无实质内容的行政指导、走访、调研等活动。
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
九
加大涉企行政检查统筹力度
同一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检查、不同行政检查主体针对同一企业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开展“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
十
编制“综合查一次”事项清单
针对群众关注热点、行业治理难点、部门监管盲点的重点行业,梳理检查事项形成联查事项清单建议,统筹制定“综合查一次”联查事项清单。
十一
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实行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将依法生产经营、信用等级好的企业纳入“白名单库”,合理降低行政检查频次;将存在潜在违法风险隐患或严重失信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库”,适当提高行政检查频次。
十二
制定联合检查计划
牵头检查单位结合检查行业领域的特性、风险,合理确定检查频次、监管措施,统筹编制年度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布。
十三
规范“综合查一次”实施流程
牵头检查单位与联合检查单位按照约定时间共同入企开展联合检查,不得随意分批次、分时段进入。
十四
触发式检查及时备案
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或因企业申请触发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实行事后备案和管理。
十五
全面推广运用“检查码”
全面推行“亮码检查”、扫码入企,形成“发起任务——码检查——价反馈——促整改”的检查闭环。
十六
推进“智慧督”平台运用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息共享机制,广泛运用“智慧督”平台,开展检查计划上传、触发式检查备案、检查数据分析、问题线索处置等工作。
十七
加强工作衔接与结果互认
推进“综合查一次”与“双随机、一公开”“一业一查”的有效融合,结果互认。
加大涉企检查保障力度
十八
加强工作统筹指导
建立健全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会商机制,统筹协调本地区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推进数据共享、打破平台壁垒。
十九
强化检查情况统计分析
运用“检查码”等信息系统对检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快速预警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高频次检查等行为。
二十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畅通涉企执法问题线索反馈渠道,加强问题收集及处理工作。对涉企行政检查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按照规定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
来源:芜湖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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