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提供“养老服务”名义吸收资金行为
一般以提供床位提前居住权、住宿餐饮、观光旅游、医疗保健、照顾陪护等养老服务为名,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居住证”等方式,承诺明显超过其床位供给能力的服务或超出可持续盈利水平的还本付息,向老年人非法吸收资金。
2、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吸收资金行为
以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3、以销售“养老公寓”名义吸收资金
以销售虚构的养老公寓、养老山庄等名义,或者以返本销售、售后返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销售养老公寓、养老山庄,或者以入住老年公寓后给予优惠打折、不入住则给予高于银行利息分红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4、以“以房养老”为名义吸收资金
通过召开推介会、社区宣传等方式,以实现每月坐享高息收益等为诱惑,诱使投资人办理签署所谓的房屋抵押合同或者借款合同,再将所获资金投资所谓的理财产品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
5、以销售“养老产品”名义吸收资金
通过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体验、赠送礼品或者不合理低价旅游等形式,抓住老年人养老保障需求和渴望亲情关怀等心理,向老年人提供温情服务和热心关切,承诺消费返“券”“高返利”等,欺骗、诱导推销所谓的“养老产品” 。
非法集资经常打着不同的幌子出现在我们身边,广大群众特别是老年朋友,请理性选择合法合规的投资理财渠道,拒绝高额回报诱惑 捂好自己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