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是以增进中小学生
身心健康为目的的必修课
体育锻炼往往伴随着
幅度较大的动作
存在受伤的风险
如果学生在体育锻炼过程中受伤
责任如何承担呢?
初三生练中考体育项目受伤
法院:中学已尽到相应职责
小学生在校跌伤
家长索赔8万
法院:学校无过错
2024年的一天傍晚,上六年级的小徐跟随老师和同学们一起放学下楼,男女生排成两队在从三楼下至二楼的过程中,位于队伍后部的小徐在楼梯台阶上不小心摔倒,跌至楼梯间的平台转角处,牙齿磕到了墙面。带队老师发现小徐摔倒后,立即联系家长并陪同送医。经医院诊断,小徐有一颗牙齿折断、唇挫伤擦伤。
小徐父亲认为,放学过程中,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监管不力,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已经产生的医疗费633.07元及后续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合计8万元。
学校则认为,已在课前课后常态化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多次强调“上下楼梯,按序行走”等内容。楼梯等学校设施场所亦不存在导致小徐受伤的缺陷。
受理本案的合议庭首先勘验了事故现场,随后运用VR技术对事发现场进行还原,并在庭审中演示播放,要求双方陈述事发经过。小徐父亲无法明确指出学校事发时存在的具体过错,而学校结合VR阐述了事发时带队老师所在位置、小徐摔倒的过程以及事发当场带队老师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法院现场勘验结果及证据,小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缺陷导致,亦非学校过错行为导致。学校提供的《专题教育记载表》上载明学校每周都会开展安全卫生教育;事发地点的楼梯,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清晰,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
在小徐受伤后,学校及时通知家长、陪同就医、配合调查事发经过,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据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23年12月28日,浙江省诸暨市暨南街道街亭幼儿园的孩子们在玩跑步比赛游戏。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通讯员 陈霞芳 摄
摒弃“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的认知偏见
4月19日,江苏省海安市李堡镇中心小学的孩子们在练习乒乓球。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通讯员 翟慧勇 摄
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责任划分问题,因容易引发家校纠纷而广受关注。这些典型案例,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
学校有没有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是其中的关键词。学生在校园内出现运动受伤等问题,校方和家长都不愿看到,但更理性地解决问题应该是双方共同的诉求。毕竟,想要百分之百杜绝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并不现实,厘清家校等相关各方责任,合力守护学生安全,应是家校双方的最大公约数。
因此,一个特别重要的前提就是,学校要对学生的安全承担应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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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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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确“小学生体育课意外受伤,家长起诉学校,校方已尽必要教育管理责任和救助义务,法院判定学校不担责”。
这既是对学校的责任要求,同时也是免责的底线。不难发现,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对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原则非常明确:应由学校承担的责任,学校丝毫不能推卸;不应由学校承担的责任,也不能强加给学校。而“应不应该”的认定标准,不是家长、教师等某个人说了算,而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判定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主要依据。
家校双方弄明白这一认定原则,对于化解矛盾冲突、解决问题,进而更好地保护学生权益、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至关重要。孩子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家长痛苦甚至恼怒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现实生活中,个别家长存在“孩子是在学校出的事,学校必须负责”的认识,习惯于将责任完全推给校方。
那种认为“闹一闹能得到更多赔偿”的家长,不仅可能破坏正常教学秩序,更给孩子作了错误的示范。有的学校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路,一味退让只为息事宁人,也可能会助长不正之风,更让自身在教学管理中束手束脚。
一旦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损害,以理性的姿态寻求问题的解决,应是家校双方最优的选择。其关键就是应以相关人证、物证为依据,还原事情真相,厘清各方责任,争取达成一致。倘若分歧难以调和,可诉诸法律。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均对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作出了有力保障,教育部也出台过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当事家长应以事实为基础,向司法机关提出合理诉求。
湖北省襄阳市大庆路小学教育集团的学生们在大课间进行飞盘运动。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通讯员 付晓方 摄
我们可以看到,在部分人群非理性对待校园伤害事故的环境中,有的学校“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为避免类似事件再发生,甚至要求学生课间不许出门、不许下楼,严格控制学生参加各类室外活动,足见其负面影响之深远。
司法实践中对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愈发清晰,是对过往问题的纠偏,而最大的受益者无疑是孩子们。他们得到的,将是在每一个课间和每一堂体育课上自由奔跑的机会。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编辑(初审):拉巴次仁、唐瑜
复审:邱谦
终审:李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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