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县公安局关于开展无牌证车辆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道路通行秩序,切实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治安案事件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红河州公安局工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红河州公安局关于《全州摩托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及我县实际,河口县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集中开展无牌证车辆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25年1月10日至12月31日
二、整治对象
所有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以其他应悬挂而未悬挂号牌车辆。
三、整治措施
(一)对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轻便摩托车、普通摩托车、四轮(含)以上机动车的所有人,请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等材料到河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请将车辆及时交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依法报废。
(二)对上道路行驶的无牌、假牌、套牌车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一律扣留车辆,并依法处置。
(三)公安交警、派出所和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乡镇、社区等部门联合对停放在道路(包含人行道)、广场、街巷和校园周边等公共场所的无牌车辆进行全覆盖、无死角检查,对发现的无牌车辆进行拖移、扣留,核实来源后依法处罚。
(四)对拒绝、对抗和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党员干部要模范带头遵章守纪,对驾驶违法车辆上路行驶的,一律严格依法处理,并通报本单位或者纪检监察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机动车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对违反本通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于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销售、购买和使用被盗抢涉案车辆的,如主动上交,公安机关查实后依法给予从轻或免予处罚。如拒不上交,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请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无牌证车辆违法专项整治专项行动,不购买、不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无牌无证车辆,购买车辆后及时办理注册登记业务,自觉遵守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各类涉车违法行为,文明安全出行,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和社会治安环境,切实维护自身和其他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特此通告
河口县公安局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