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24〕186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金山区亭林镇,东至亭虹路,南至27-01地块,西至亭耀路,北至26-02地块。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一)红阳村第十九村民小组4709.3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708.40平方米、建设用地0.9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二)红阳村第十三村民小组1603.2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03.2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三)红阳村第十一村民小组2845.7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845.7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