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2024年农资打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公布

企业   2024-12-11 14:56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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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4年结束还有20






  2024年典型案例农资打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2024年以来,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公安、法院、检察院、市场监管等部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典型性强的案件,为维护全省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大违法犯罪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慑涉农违法犯罪行为,我厅筛选了10个农资打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1江西某种业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12月,抚州市农业农村局收到上级抽检情况通报,反映江西某种业公司生产的“某优XX”水稻种子与该品种的标准样品不符。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了涉案水稻种子300千克,销售价格24元/千克,违法所得710元,货值金额7200元。后涉案水稻种子被退回297千克,并进行了转商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抚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经营假种子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10元,罚款6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江西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假农药案
  2023年11月,奉新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上级抽查结果通报,反映江西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1.8%阿维菌素乳油”农药非法添加“二氯异丙虫酰胺”成分。经立案查明,江西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了“1.8%阿维菌素乳油”农药345甁,销售了337甁,剩余库存8瓶,货值金额4140元,销售价格12元/瓶,违法所得4044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参照《宜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奉新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农药8瓶,没收违法所得4044元,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西湖区某宠物用品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网络销售兽药和假兽药案
  2024年5月,南昌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宠物用品超市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和假兽药。经立案查明,该网店实体店为西湖区某宠物用品店,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当事人不能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从1688网上和亲戚处购入50mg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2盒(100片/盒),以7元/片、60元/10片价格对外销售,线上(美团)共销售56片,剩余库存144片;250mg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片2板(一板10片),以22元/片对外销售,线上(美团)共销售5片,剩余库存15片;某某滴眼液20盒,以65元/盒对外销售,线上(美团)共销售3盒,剩余库存17盒;某某滴鼻液21盒,以68元/盒对外销售,线上(美团)共销售2盒,剩余库存19盒。线上销售实际所得619.06元,货值金额为4368元。其中2款产品(某某滴眼液、某某滴鼻液)具有符合兽药含义的表述,但无批准文号,无企业生产信息,无可追溯二维码,为假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南昌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兽药(假兽药)29盒86片,没收违法所得619.06元,罚款1747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罗某某销售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
  2024年3月,信丰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有外地车辆涉嫌运输假肥料销售,现场检查发现该肥料为广西某公司生产的微生物菌剂,肥料登记证在有效期内。经依法抽样送检,该微生物菌剂有效活菌数(枯草芽孢杆菌)实际检测数据为0.70亿/g,小于指标要求≥1.0亿/g,与登记批准的指标不符。经立案查明,2024年2月,当事人罗某某(广西人)从广西陆川县某肥料公司采购微生物菌剂1.45吨(29包,50千克/包),采购价格1200元/吨,销售金额2000元/吨,至案发时未销售,无违法所得。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信丰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5南昌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2024年4月,南昌市新建区农业农村局在辖区内按计划开展农业投入品执法抽检,依法抽取了南昌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膨化小猪配合饲料”送检,检测结果显示该饲料钙含量实测结果为0.174%,不符合质量标准0.50-1.30%的要求,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当事人申请了复检,复检结果显示钙含量为0.16%,不符合质量标准0.50-1.30%的要求,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生产了涉案饲料2吨(40kg/包,共计50包)。销售了10包,剩余库存40包,销售价格127.4元/包,货值金额6370元,违法所得1274元。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参照《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南昌市新建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饲料1.6吨(40包,40kg/包),没收违法所得1274元,罚款10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6上高县某果业有限公司调运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苗木案
  2024年3月,上高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上级转办函,反映上高县某果业有限公司经营的“某砂糖橘”XX号苗木涉嫌存在农业违法行为。经立案查明,当事人2022年至2023年期间对外销售的部分该品种苗木未依法申请开具调运检疫书,存在调运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苗木的违法行为。至案发时,当事人共调运该品种苗木180株,违法所得3260元。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上高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60元,罚款3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7赣县某蔬菜专业合作社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豇豆案
  2024年3月12日,赣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赣县大队收到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移送函称,2023年11月1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超市销售的豇豆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灭蝇胺项目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经查,这批抽检不合格的豇豆为赣县某蔬菜专业合作社于2023年10月31日销往该超市的,共19.7千克,销售金额为126.8元。赣县某蔬菜专业合作社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赣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6.8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8分宜县胡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果冻橙案
  2024年1月16日,新余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新余市农业科学研究中心转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报告,显示分宜县某镇胡某某种植销售的果冻橙联苯菊酯农药超标,被判定为不合格。经立案查明,胡某某在销售该批次果冻橙前10天喷洒了联苯菊酯农药,导致该批次果冻橙抽检农药残留超标,该批次果冻橙销售收入350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新余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果冻橙,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9高安市熊某某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牛肉用于食品消费案
  2023年10月9日,宜春市农业农村局对熊某某屠宰的牛肉进行监督抽检,检测结果为恩诺沙星(含环丙沙星)不合格。经立案查明,2023年10月4日,当事人从高安市某交易市场多名流动牛贩手中购买了15头肉牛,在没有履行向货主索取用药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查验义务的情况下用于屠宰销售。2023年10月9日,当事人屠宰的肉牛在农贸市场销售给消费者用于食品消费,销售收入5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高安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永丰县吴某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牛蛙案
  2024年6月,吉安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发现,永丰县吴某销售的牛蛙经检测常规药物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残留超标,判定为不合格。经永丰县农业农村局立案查明,吴某在养殖牛蛙过程中使用了恩诺沙星药物,导致上市销售时牛蛙兽药残留超标。该批次牛蛙已销售5公斤,销售收入100元。当事人吴某在立案调查后主动将涉案批次的牛蛙进行无害化处理。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永丰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吴某停止生产经营兽药残留超标牛蛙,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900元的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执法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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