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大明山保护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效制止非法捕捉、出售、收购野生昆虫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禁止在大明山保护区内非法捕捉昆虫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人私自在大明山保护区内捕捉昆虫。对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每个公民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发现在保护区内非法捕捉昆虫的行为,应当予以举报(举报电话:0771—6233066)。
特此通告
广西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