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丨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

文摘   2024-12-16 18:47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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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互助

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职工群众,2024年兵团总工会第一期医疗互助保障行动开始啦!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是《中国工会章程》确定的工会服务职工的传统工作,是维护职工医疗健康保障权益的主要手段。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成立于1993年,是中华全国总工会创办,全总党组、书记处直接领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非营利组织。具有互助费用低、保障力度大、活动门槛低、完全公益性等特点,被广大职工亲切称为“第二医保”。

那么,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具体是什么?包含哪些内容呢?快来看看吧!


Q

什么是职工互助保障活动?

A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是各级工会组织为维护职工医疗、健康等保障权益而开展的,在职职工自筹资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全国范围内开展与职工生、老、病、死、伤、残或意外灾害、伤害等有关职工互助互济的活动。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坚持公益属性和互助原则,发挥补充保障的作用。

Q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是由谁组织开展和管理的?

A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是由全国总工会创办,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互助合作组织,负责全国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兵团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的管理和承办机构设在兵团总工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事处和设在各级工会的代办处(点)。

Q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开展的原则是什么?

A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开展的原则是:统一参加对象,统一参加方式,统一缴费标准,统一保障期限,统一保障待遇,统一资金管理。

Q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有哪些特点?

A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有五个特点:群众性、普惠性、公益性、互助性、安全性。

Q

兵团开展了哪些职工互助保障活动?

A

目前,兵团开展的是在职职工(住院+意外)互助保障活动。今后将根据职工需求,不断扩大保障业务范围。

Q

哪些人可以参加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如何参加?

A

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本单位在职职工参加,不接受个人参加。

Q

缴费标准和保障期限是多少?如何缴纳?费后何时生效?

A

第一期保障活动会费标准为110元/份。每期活动保障期为一年。由本单位工会集体组织实施,在规定的缴费期内统一交纳会费后,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险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新增人员在下一期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后续每期活动的缴费标准和缴费期、生效时限等根据业务开展和资金结余情况,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事处另行确定。

Q

会员因病住院可享受哪些保障待遇?

A

会员因病住院治疗,或者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按照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的60%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会员本人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多次住治疗的,只能领取两次住院医疗互助金。

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的相关规定,对于超过当地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在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范围之内,会员可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规定的职工自付部分医疗费用的50%领取互助金,最高不超过8000元。会员本人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只能领取第一次大额补助互助金。

Q

会员转外地治疗的有什么规定?

A

会员按规定转外地治疗,申请本活动各项住院医疗互助金时,在本活动规定的互助金领取标准基础上扣减10个百分点,即基本医疗互助金领取标准为50%;大额补助互助金领取标准为40%。

Q

会员发生意外伤害可享受哪些保障待遇?

A

会员因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累计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20,000元;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会员因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直系亲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20000元。

会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累计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40,000元;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会员因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直系亲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40000元。

Q

申领住院医疗互助金需要哪些手续?

A

1、会员自住院治疗结束之日起10日(含)内,应告知办事处以便进行调查;

2、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互助金申请书》,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本人的银行卡号及开户行名称及手机号码、参加本活动证明、会员名单复印件、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3、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入院、出院记录(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出院小结,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报销单据(含外地就医),以及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其他必要文件或证明;

5、会员自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之日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Q

申领意外伤害互助金需要哪些手续?

A

1、会员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应告知办事处以便进行调查;

2、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领并填写《互助金申请书》,提供完整的事件经过书面说明、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本人的银行卡号及开户行名称、参加本活动证明、会员名单复印件、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3、由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医嘱单,住院用药治疗清单,入院、出院记录(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及其他证明材料;

4、会员申请伤残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由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出具相应证明。

5、申领身故互助金时,会员亲属应同时提供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或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6、其他必要文件或证明。

Q

会员什么情况下不能享受职工互助保障待遇?

A

(一)会员发生下列情况的不享受本活动规定的住院医疗保障待遇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二)会员发生下列情况的不享受本活动规定的意外伤害保障待遇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期间;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9、工作中突发疾病、职业病、医疗事故导致的;

10、在非认可医疗机构就医的。

Q

本活动其他约定事项

A

1、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日(含本数)内因病意外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会员参加本活动后在30日(含)观察期内住院治疗,并且出院日期已超过本活动规定的30日(含)观察期时,会员可以按照观察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计算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领取互助金。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在出院之前互助保障期满,且没有继续参加本活动的,按照会员互助保障有效期内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总天数的比例计算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领取互助金。

2、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领取伤残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会员在保障期内身故的,在领取身故互助金后保障待遇自动终止。

3、会员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4、参加本活动属于列明高危险行业的会员必须事先声明,否则在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或身故时,将按照规定互助金支付金额的85%领取互助金。

5、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工作期间意外伤害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外出期间、在上下班途中乘坐交通工具因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6、高危行业是指相较其他行业,事故发生率较高,人身危险系数较高的行业。包括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等。

本文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宣传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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