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国家设立“励志奖学金”。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和违法记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秀,评选学年智育成绩平均达到75分以上,单科无补考,智育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在专业前20%(国管专业为前30%);
(六)除国管专业外,智育成绩平均达到75分以上,单科无补考,智育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达到前30%,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1.获得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等《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分析报告》目录中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学生(团体竞赛本人须排名第一);
2.代表学校参加国家体育总局、全国大学生体育协会、陕西省大学生体育协会举办的体育比赛,获得全省比赛团体前三名、单项第一名;或全国比赛团体前八名、单项前三名的学生。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西安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学校按照陕西省教育厅下达名额,结合我校实际开展评选工作。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请。学生个人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提出个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评审材料。
(二)学院评审及公示。各学院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开展评审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后向学校提交初审名单。
(三)学校审核及公示。学生处汇总复核后,提交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将初审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报送教育厅审批。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学校后,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评审以及公示期间发现或师生反映的问题,学生处将会同相关单位予以调查处理。如属实,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人员做出相应处理。
(一)如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在校期间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内的所有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二)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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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张思雨
编辑|陈欣如
审核|赵统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