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了几天无果,刘某的亲属选择报警。
警方接到报案后,对刘某的行踪开展了调查,最终,在嘉禾县一宾馆的监控录像中,发现了刘某的行动轨迹。
失踪当天,刘某与一妙龄女子一同进入该宾馆。
第二天早上,该女子才从宾馆出来,之后拿了两个红色的行李箱又进入了宾馆。
到了晚上九点左右,该女子才又出现,拿着上述两个行李箱来到宾馆门口,叫来出租车,带着两个行李箱离开了宾馆。
除了开始两人一同进宾馆的监控,出现刘某的身影,接下来的视频中,刘某都没有出现。
警方有理由怀疑,失联多日的刘某很可能已经遇害,而犯罪嫌疑人,正是与刘某共住宾馆的妙龄女子。
警方很快就把该女子找到,女孩名叫胡芳。
面对询问,胡芳一直否认自己见过刘某。这更加让警方怀疑了!于是,警方立刻将该女子抓捕归案。
面对多日的讯问,胡芳终于交代了犯罪事实。
原来,刘某与胡芳曾有过一段情,但是两人之间的关系不算很好,恋爱期间争吵不断。
终于在2010年6月,两人分手了。
刘某还给了胡芳一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双方约定不再联系。
但是没几天,胡芳就又想回去找刘某了,于是她向刘某提出复合,但是遭到刘某的拒绝。
胡芳再三请求,但是刘某还是不愿意。
胡芳最终提出,两人到上文提到的宾馆做一次,然后再看看要不要复合。
刘某欣然前往,之后胡芳再次提出要复合,刘某还是不愿意,双方争吵了起来。
胡芳恨得牙痒痒,进入洗手间,将提前携带的安眠药倒入一瓶饮料中。
出来后,递给了刘某,刘某喝下了饮料,不一会儿就昏睡过去。
看到刘某昏睡过去后,胡芳用枕头和被子将刘某的头死死捂住,最终,刘某在挣扎中窒息死亡。
刘某死后,胡芳等了一晚,在第二天早上离开宾馆,买了两个红色行李箱和刀具。
再次回到宾馆后,她便对尸体进行肢解。
处理完毕,将尸块放入行李箱,哄骗出租车司机说,行李箱装的是书本,所以比较沉,在出租车司机的帮助下,将尸块顺利运出了宾馆。
胡芳随后将刘某的尸块四处遗弃,并将刘某的手机等物品抛入湖中。
处理好后,胡芳就回家了,当作无事发生,直至民警上门来。
一审中,胡芳因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上述判决结果遭到刘某亲属的强烈抗议。
最终,在2012年8月,二审法院判决,胡芳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目前胡芳已经被执行死刑。
1、胡芳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胡芳主观上为故意,其行为最终造成了刘某的死亡结果,构成故意杀人罪!
2、什么是死刑缓期执行?
《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如果被判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在缓期执行期间表现良好,积极改造自己,做出了应有的补偿和赔偿,那么在缓期执行期间可以发生改变,死刑可能被改为无期徒刑等刑罚。
但值得注意的是,死刑缓期执行实际上是法律保障犯罪嫌疑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造,是死刑执行程序的一种形式,不能被视为例外,而只是死刑执行的一种形式。
3、本案启示:对于情感纠纷,不论男女都要理性面对并寻求合理的解决方式。犯罪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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