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出版(版权)市场环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效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和警示指导作用,现梳理2024年出版(版权)市场领域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西宁市城东区某图文广告部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案
1.案情概要。当事人通过微信接收顾客传输的电子出版物(PDF格式)进行违规印刷。经查,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扰乱了印刷市场的行政管理秩序,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2.处置情况。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青海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69项“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情节程度和裁量基准,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当事人没收印刷品65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3.典型意义。深化“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以来,打字复印店不再审批和备案,致使部分个体工商户心存侥幸心理,通过网络方式超范围接受顾客印刷业务,成为潜在违法主体。本案是充分发挥部门联动,通过网络巡查方式,采集违法线索和证据,依法查处的印刷领域典型案件,案件办理对保障和维护印刷业市场有关参与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有利于维护行业领域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印刷业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二 西宁市城西区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美术作品案
1.案情概要。接到实名举报,反映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二人共同创作的美术作品制作销售“青海文创雪糕,严重侵犯其著作权,造成了举报人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经查,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亦未向被委托方提供生产“青海”字样文创雪糕的授权证明,委托天津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利用著作权人美术作品的美学价值生产“青海”字样文创雪糕,并向员工及其公众赠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的规定,扰乱了版权市场的行政管理秩序,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2.处置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青海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92项“没有违法经营额”的情节程度和裁量基准,对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美术作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3.典型意义。知识产权保护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制度保障,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体系中的核心要素之一,赋予了创作者对其原创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本案是继2023年著作权案件涉及行政诉讼的又一次提升,对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符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执法介入达到了基本标准,体现了行政执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和执法效能,有利于营造和优化著作权营商环境。
案例三 西宁市城中区某音像制品店零售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案
1.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在其店铺货架摆放无出版单位名称信息的音像制品,无法提供音像制品进货清单,亦无法说明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来源,违反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扰乱了音像制品市场的行政管理秩序,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2.处置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和《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依法予以没收的,予以没收;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现对当事人零售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当事人没收音像制品(DVD)79张,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3.典型意义。由于音像制品市场的传统销售业务下滑,市场形势不容乐观,但是不少“发烧友”处于怀旧情怀带动了民营音像企业为主导的方向发展。本案是维护音像制品市场经营秩序,打击销售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典型案例,对推动发行市场有序发展、规范音像制品发行市场秩序提供了参考。
案例四 西宁市城中区某百货商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
1.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店铺货架摆放儿童书籍、字帖等出版物向社会公开销售,无法提供音像制品进货清单,亦无法提供出版物来源证明,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的行政管理秩序,主观上具有违法经营行为的过错,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2.处置情况。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参照《青海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六十七项“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情节程度和“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2元,没收出版物576册,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3.典型意义。国家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等业务采取“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每年开学季成为不少校园周边部分文具店创收的好时机,个体工商户缺乏法律意识,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开展出版物发行活动,扰乱了出版物市场正常秩序。本案的办理一方面督促引导个体工商户依法取得许可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另一方面保障市场参与主体合法权益,为维护出版物市场良好秩序奠定了扎实基础。
案例五 西宁市城中区某工艺用品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
1.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利用殡葬物品合法销售时机,在其经营场所货架摆放从淘宝、拼多多购买的涉及民俗、迷信等出版物向社会公开售卖,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的行政管理秩序,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2.处置情况。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参照《青海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六十七项“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情节程度和“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当事人没收出版物55册、没收违法所得37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3.典型意义。出版物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不容忽视,非法出版物问题扰乱文化市场经营秩序,重点打击非法出版物活动是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本案针对非法出版物销售流动性强、隐蔽性强、复发率高等呈现出的新特点,采取联建联查方式,充分发挥社区等基层站点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对非法出版物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非法出版物销售蔓延势头,规范出版物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六 西宁市城东区某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案
1.基本案情。经查,当事人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当事人无法证明验证了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亦无法证明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的合法性,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扰乱了印刷市场的行政管理秩序,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2.处置情况。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青海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对当事人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92.5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3.典型意义。落实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是法律赋予印刷企业的法定职责,也是印刷企业规范运行的生命线。本案充分利用日常联合执法检查,督促印刷企业严格落实“五项制度”,做好“账本记录、制度上墙”,有效规避源头监管不到位导致的市场秩序混乱,有利于印刷业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确保印刷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七 西宁市某印刷厂(郭某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1.基本案情。经查,西宁市某印刷厂仓库存放大量出版物,其中,侵犯《中小学作文范例》著作权的盗版出版物30000余册,当事人无法提供样书、委托印刷合同及委托方相关经营资质证明,经过初步研判,涉事出版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印刷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国务院《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2.处置情况。2024年1月1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扣押在案的侵犯著作权的盗版出版物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
3.典型意义。查处线下仓储非法出版物,注重落地查人,这一举措有力打击了侵权盗版行为,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办理有效推动了“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奠定了良好基础,具有社会广泛关注和典型意义。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对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作用,也是我市近年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典型案例,为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构筑“平安文旅”增效赋能。
监制:张海霞| 责任编辑:马萍 | 图文编辑:张润娟
稿件来源: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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