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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囝囝 李盛
本系列旨在转载金杜研究院发布的“基金争议解决”系列文章。本篇为第五篇,感谢朋友们的关注。
一、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情形及构成要件有哪些?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三、“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四、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或离婚纠纷是否会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情形一:举债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情形二:举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情形三:举债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系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等
《夫妻债务纠纷解释》颁布之前,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夫妻债务纠纷解释》颁布之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如果配偶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法院认定构成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可能性相对大
如配偶未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法院可能会结合配偶一方与目标公司间接持股关系,对目标公司的人事任免、管理决策的作用力,以及是否知悉举债安排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如果配偶仅间接持股目标公司,且并无其他参与目标公司经营的情况,则法院认定构成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可能性相对低
王囝囝
合伙人
争议解决部
wangjianjian1@cn.kwm.com
业务领域:涉金融资管、上市公司、商业房地产及其他投融资领域的境内外争议解决
王律师拥有律师执业经验逾十六年,在国内大多数中级以上法院、部分基层法院以及香港、新加坡等地境外仲裁机构、我国内地主要仲裁机构办理过数百件民商事案件,具有良好口碑。在金融资管及投融资争议解决领域,王律师处理的纠纷类型覆盖资管计划投资债券产生的兑付、信息披露纠纷,股票式质押回购业务产生的纠纷,基金分红、非正常退出和清算引发的纠纷,股权类投资引发的公司控制权纠纷,资管公司的受托人责任纠纷,股权收益权投资产生的清收和担保纠纷,资管计划认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或者投资其他底层资产而产生的差额补足和回购纠纷,以及契约式基金的相关纠纷等。王律师常年与来自美国、德国、英国、新加坡、香港等地的境外律师合作,代理诸多外资机构客户成功处理过数十件重大涉外金融商事纠纷。
李盛
合伙人
争议解决部
jonathan.li@cn.kwm.com
业务领域:金融商事争议解决、民商事法律风险防控、行政合规
李律师拥有法律执业经验近二十年,主要为中外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保险、资管、金租等大中型金融机构,部分在沪金融基础设施、央地国企和民营上市公司,以及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李律师在加入金杜前曾在某直辖市中级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及综合管理十四年,有多部门多岗位历练并有良好口碑。李律师对中国法项下金融商事诉讼、仲裁有丰富经验和独到见解,并以善于牵头组织实施复杂法律项目和专业敬业、诚心尽心的风格受到客户的认同。
感谢主办律师张维强和律师助理叶晓蒙对本文的贡献。
【 特别声明:本篇文章所阐述和说明的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仅供参考和交流,不代表本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