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4年7月,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困难群众高额费用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4〕9号),要求各市(州)医保局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倾斜救助政策调整,以进一步拓展医疗救助倾斜救助享受人员范围,提升倾斜救助待遇水平,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
二、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铜府办发〔2022〕47号)和《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困难群体高额费用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4〕9号)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
三、主要内容
(一)降低起付标准
以前医疗救助对象的基本救助金额需达到5万元,超过部分才可以申请倾斜救助,符合条件的人非常少。本次调整后,医疗救助对象因住院、慢特病门诊产生的医疗费用经三重医疗保障制度综合保障后,当年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累计超过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超过部分予以倾斜救助,倾斜救助覆盖人群大幅提升。同时规定经倾斜救助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再重复救助,避免过度保障。
(二)提高倾斜救助比例
将倾斜救助比例从50%提升到60%,倾斜救助标准提升10个百分点,救助对象的待遇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其就医负担进一步减轻,家庭返贫致贫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提高倾斜救助年度限额
将倾斜救助年度支付限额从2.5万元提升到5万元,进一步提升因病大额费用支出的救助对象保障水平,增强其返贫致贫抗风险能力。
(四)明确申报时限
规定申领倾斜救助需在医疗费用结算后的12个月内。涉及年内跨起付标准的,以申报时最后一次结算时间的标准为准。方便经办操作,避免医疗救助对象因年内起付标准调整影响待遇。
(五)明确申报流程
制作了《铜仁市医疗救助倾斜救助申请表》,对倾斜救助的申报流程进行了明确,方便经办机构操作和救助对象申报待遇。
(六)明确工作职责
对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医保方面,加强政策宣传,提升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引导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申报倾斜救助,并及时核发待遇,提高符合条件人员待遇享受率。财政方面,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估,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法使用,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七)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