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及其施行細則已於2024年8月31日生效

文摘   2024-09-08 20:46   中国澳门  



第12/2024號法律

《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


第27/2024號行政法規

《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的施行細則》

 已於2024年8月31日生效




修法重點篇

相對於原有規定,

新法律制度增加和調整的主要內容:

1


劃定“禁用的武器及相關物品”與“受管控的武器及相關物品”;

2


由不同具職權的主管當局組成行政管控體系;

3


明確武器及相關物品的所有人或使用者,以及武器及彈藥店或火器仿製品經營人、製造商等人士的義務,又或射擊場運作及管理的安全操作規定;

4


訂定極嚴重、嚴重及輕微行政違法行為;

5


完善有關武器及相關物的刑法規定。




何謂“禁用的武器及相關物品”?

禁止以任何名義在民用上取得、持有或使用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及其相關物品、爆炸裝置及爆炸物質、戰爭物資、火器及其相關物品、冷兵器及其他非火器的武器及與武器相關的物品。

禁止

大殺傷性武器

戰爭武器

手榴彈

指節套環

電擊武器

胡椒噴霧

伸縮警棍

配有刀刃或其他切割面、貫穿面或砍割面且長度超過10厘米的便攜式物件或工具



何謂“受特別管控火器及裝置”?

可作為自衛、競賽、專業活動目的的民用火器及壓縮空氣裝置。

氣步槍


1

口徑類型為.177英吋 (4.5mm),槍管出口處動能大於2焦耳的氣步槍及手槍(競賽活動);




曲尺手槍

左輪手槍

2

口徑不超過.32英吋 (7.65mm)且槍管長度不超過10厘米的半自動曲尺及左輪手槍(自衛目的);




霰彈槍


3

口徑類型為12 Gauge的手動或半自動的霰彈槍(押運專業及競賽活動)。






 准照

自然人在符合特定條件下,為著下列目的,可民用占有及使用受管控的武器及相關物品。

1


自衛

2


專業活動

3


體育競賽

4


裝飾

5


收藏



預先通知

為著專業活動目的(如體育運動發令、電影攝影和電視錄製等)而取得的等同武器物品,必須最少提前十個工作日預先通知治安警察局。

使用專用表格


親臨治安警察局情報廳槍械及彈藥科
對外服務櫃台


地址:

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

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查詢電話:

88970922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五:

09:00 - 13:00、14:30-17:45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行政違法行為 

極嚴重行政違法行為:

 - 沒有准照下從事武器或火器仿製品的買賣、維修 或改裝等業務;

 - 組織、宣傳或經營未獲許可的射擊場等。

 - 最高可被科處澳門元50萬元罰款


嚴重行政違法行為:

 - 未經主管當局預先許可而對受管控武器及裝置進行改裝或使之失效;

 - 未有履行法定申報義務等。

 - 最高可被科處澳門元5萬元罰款


輕微行政違法行為:

 - 以顯露或展示方式攜帶火器或壓縮空氣裝置;

 - 攜帶或運送未附同相關登記摺的受管控武器或裝置;

 - 拾得的火器及壓縮空氣裝置未有遞交或通知當等。

 - 最高可被科處澳門元2萬元罰款


如違反者為法人,上述罰款金額上限分別提高至澳門元80萬元、50萬元及20萬元。




刑事犯罪行為

未經許可、不符合法定條件

或違反當局規定下:




強制申報與不可移轉


_

所有具資格取得受管控武器及裝置的人士,不論是否獲豁免准照申請,皆須就取得之事實作出強制申報;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涉及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制度的准照與許可,均屬不可移轉。

  倘違反相關規定,

  可依法負上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




發現火器及壓縮空氣裝置

處理程序


_

- 立即通知任何警察當局,並在相關人員到達現場前看管好拾得物;或

- 交予任一警察當局;

違反此項遞交或通知義務之人士,將構成輕微行政違法行為,可科澳門元二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部分圖片來源於網絡 


資料來源:治安警察局


澳門警察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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