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重點篇
相對於原有規定,
新法律制度增加和調整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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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禁用的武器及相關物品”?
禁止以任何名義在民用上取得、持有或使用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及其相關物品、爆炸裝置及爆炸物質、戰爭物資、火器及其相關物品、冷兵器及其他非火器的武器及與武器相關的物品。
禁止
大殺傷性武器
戰爭武器
手榴彈
指節套環
電擊武器
胡椒噴霧
伸縮警棍
配有刀刃或其他切割面、貫穿面或砍割面且長度超過10厘米的便攜式物件或工具
何謂“受特別管控火器及裝置”?
可作為自衛、競賽、專業活動目的的民用火器及壓縮空氣裝置。
氣步槍
口徑類型為.177英吋 (4.5mm),槍管出口處動能大於2焦耳的氣步槍及手槍(競賽活動);
曲尺手槍
左輪手槍
口徑不超過.32英吋 (7.65mm)且槍管長度不超過10厘米的半自動曲尺及左輪手槍(自衛目的);
霰彈槍
口徑類型為12 Gauge的手動或半自動的霰彈槍(押運專業及競賽活動)。
准照篇
自然人在符合特定條件下,為著下列目的,可民用占有及使用受管控的武器及相關物品。
1
自衛
2
專業活動
3
體育競賽
4
裝飾
5
收藏
預先通知篇
地址:
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
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
查詢電話:
88970922
辦公時間:
星期一至五:
09:00 - 13:00、14:30-17:45
星期六、日及澳門政府假期休息
行政違法行為
極嚴重行政違法行為:
- 沒有准照下從事武器或火器仿製品的買賣、維修 或改裝等業務;
- 組織、宣傳或經營未獲許可的射擊場等。
- 最高可被科處澳門元50萬元罰款
嚴重行政違法行為:
- 未經主管當局預先許可而對受管控武器及裝置進行改裝或使之失效;
- 未有履行法定申報義務等。
- 最高可被科處澳門元5萬元罰款
輕微行政違法行為:
- 以顯露或展示方式攜帶火器或壓縮空氣裝置;
- 攜帶或運送未附同相關登記摺的受管控武器或裝置;
- 拾得的火器及壓縮空氣裝置未有遞交或通知當等。
- 最高可被科處澳門元2萬元罰款
刑事犯罪行為
未經許可、不符合法定條件
或違反當局規定下:
強制申報與不可移轉
- 所有具資格取得受管控武器及裝置的人士,不論是否獲豁免准照申請,皆須就取得之事實作出強制申報; |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涉及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制度的准照與許可,均屬不可移轉。 |
倘違反相關規定, 可依法負上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 |
發現火器及壓縮空氣裝置
處理程序
- 立即通知任何警察當局,並在相關人員到達現場前看管好拾得物;或 |
- 交予任一警察當局; |
部分圖片來源於網絡
資料來源:治安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