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烽 闫秀娟 | 以“案-件比”指标为抓手 推动审判执行质效提升

政务   2024-09-27 16:50   安徽  

以“案-件比”指标为抓手 推动审判执行质效提升

“案-件比”指标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中唯一的综合指标,旨在全面衡量法院办案的质量、效率和效果,对观测评价法院审判执行运行态势,防止程序空转,具有重要意义。近两年来,安徽省各级法院通过狠抓“案-件比”指标,加强审判管理,案件审判执行质效不断提升。2023年,安徽法院“案-件比”为1.5,同比下降0.14,2024年上半年为1.42,同比下降0.09,实现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全部指标进入合理区间。



“案-件比”的基本属性及价值意义





“案-件比”中的“案”,指当事人、检察院提请人民法院审判的事项,也是群众的揪心事、烦心案;“件”,指当事人提请解决的“案”在进入法院后经历的所有审判执行程序,是群众的“案”在法院后续的“件”数。“案-件比”,是“件”与“案”的比值。

总体来看,“案-件比”有三个重要特性。一是负向性。“案-件比”是一个负向指标,即指标值越高,表明“件”数越高,“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人民群众的负面评价可能也越多。二是综合性。“案-件比”并不是反映一个“案”的某一个衍生程序,而是所有诉讼程序,是反映案件从一审到二审、从二审到再审,从审判到执行程序全流程的一个指标。它与上诉率、一审裁判被改判率等指标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不是只反映某一个程序办案质效情况,而是一个综合性反映。同时,因为衍生关系的复杂性,不宜直接适用于某一具体法院,对某一法院进行评价时,需结合其他指标,如上诉率、裁判被改判发回重审率、申诉申请再审率、民事裁判申请执行率等指标一同评价。三是明确的目标性。“案-件比”的目标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最大限度地提升审判执行质效。设置这一标准,旨在强化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提升司法能力,避免不应有的程序空转。

从“案-件比”指标的构成看,是“件”与“案”的比值,“案”数是一定的,“件”数的高低基本决定了指标值的大小。这又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法官办案的司法理念、能力,审判的质量、效率、效果等。要深刻认识“案-件比”指标的重要意义,正确领会其价值取向,充分发挥其“风向标”“指挥棒”作用。

“案-件比”指标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的重要体现。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不是个别法官认为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没有问题,就可以案结事了,而是要在提高“公正与效率”的基础上,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正与效率”的提高。“案-件比”指标的工作导向和价值追求,是引导和推动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把人民群众对案件办理质量、效率和效果的客观评价和切身感受作为直接价值追求,尽量实现一个案件就能解决所有问题,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案-件比”指标的降低对推动法院内部治理有重要意义。“案-件比”指标中的“件”,是法院内部诉讼程序的相加总和,有些被纳入“件”的办案环节,看起来都有法律依据,但有些衍生案件可能是不必要的。原本可以避免的环节在办案中出现,甚至反复出现,导致不必要的程序空转。“一案结而多案生”带来的后果就是诉讼案件的不断增长,又给法院工作带来较大压力。“案-件比”的降低,可减少中间没必要的程序空转,进一步节省司法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如安徽法院“案-件比”由2022年的1.64降至1.5,减少了上诉、申诉、执行等案件11.9万件。

“案-件比”指标的分析和管理对提升审判执行质效有重要作用。目前,有些基层法院案件审判质量不高,被发回重审、改判的比率较高,效果不好主要体现在上诉率、申诉申请率指标较高,当然还有其他的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指标较差等情况。要全面提升审判执行质效,关键要紧紧围绕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指标,看其折射出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和堵点难点,通过不断加强审判管理来全面提升办案质效。“案-件比”指标综合性的特点表明,该指标虽不能反映法院审判执行质效的全部,却集中反映了审判执行质效的重要部分。因此,通过对“案-件比”指标的重点分析和管理,可引导法官更加注重案件审理的每一个环节,主动提高办案能力,通过高质高效审理案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需求,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推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狠抓“案-件比”指标,推动审判质效提升




审判管理的目的不是“案-件比”指标数字的优化,而是要充分发挥“案-件比”的“指挥棒”作用,通过转变司法理念、不断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推动审判执行质效提升。

转变理念,形成强大工作动力。坚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纲”和“魂”自觉融入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等司法理念贯彻落实到位。深刻理解“案-件比”指标背后蕴含的丰富内涵。更加注重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程序和避免程序空转,从而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强化分析,发挥指标引领作用。人民法院在审判管理中,要用好“案-件比”这一关键性指标,建立健全“案-件比”质效分析制度。比如,从“案-件比”反映的共性问题和典型案件反映的重点问题中,总结法官办案理念、思路、方法、作风、群众工作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关键节点,从而推动审判执行质效和法官队伍能力素养提升。需要注意的是,“案-件比”不能简单以指标值进行分析,要全链条分析是审判质效问题还是执行工作问题,有针对性地补足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弱项和短板。

多措并举,全面提升审判质效。“案-件比”是一个综合性指标,体现了案件之间的衍生关系。要想有效提升“案-件比”指标,必须加强全流程审判管理,提升办案质效。
一是始终抓牢案件质量生命线。围绕降低改判率、发回重审率、上诉率、申诉申请再审率等质量指标,加强程序性裁定变更的分析管理,准确把握案件立案条件;树立“当改则改、慎重发回”价值导向,最大限度发挥上级法院有效终审、定分止争、服判息诉职能;持续深化“发改提指”案件分析,促进裁判标准统一;充分发挥庭审、询问听证、裁判文书、判后答疑等回应当事人诉求、释法明理的作用,注重实质解纷。
二是科学提升审判工作效率。严格规范案件审理期限管理,依法进行程序转换及审限的延长、扣除和中止。围绕“消存量,控增量”目标,常态化清理长期未结、久押不决案件。加强对潜在长期未结、久押不决案件的分析管控。进一步健全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科学把握办案节奏,加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效率的期待。
三是突出司法审判效果。积极指导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做深做实诉前调解工作,提升诉前调解工作质效。加强诉中调解与诉前调解衔接,有效促成诉讼纠纷顺利解决,推动调解案件即时履行。做好诉前保全工作,以保促调、以保促执,提升裁判可执行性。健全督促自动履行机制,减少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的案件数量。及时总结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提出高质量司法建议,深入参与社会治理。
四是压紧压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责任。有效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对应纳入未纳入“四类案件”监管的情况开展专项治理。健全“四类案件”自动识别规则,确保监管范围全面、准确。优化“四类案件”监管平台流程和功能,加强“四类案件”质效分析管理,强化实质监管。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案件阅核工作机制 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指导意见》,抓好阅核工作落实。
五是健全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审委会要注重对审判经验的总结,充分挖掘典型案例的意义、规则引领价值。完善审委会学习制度,及时更新司法理念,统一案件裁判尺度。
落实细化,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虑到“案-件比”指标的特殊性,对法官个人不宜直接用“案-件比”进行考核。但解决“案-件比”高的问题,必须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上诉、申诉申请再审、发改、申请执行等情况与绩效考评相结合,将评价办案的质量、效率、效果指标,落实落细到法官、法官助理考核上。同时,将考核结果与晋职晋级挂钩,不能“办与不办、办多办少、办好办坏一个样”。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烽 闫秀娟

太和县人民法院
发布法院重要司法信息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