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在线】安溪七中暑假安全提醒--防欺凌篇

文摘   2024-07-12 18:22   福建  


暑期防欺凌教育




凡发现学生欺凌相关问题和线索,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电话接听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受理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冬令时),3:00-6:00(夏令时)


坚决抵制校园欺凌,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让每一个孩子都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既不做施暴者,也不做受害者,更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观者,一起勇敢地向校园欺凌说“不”!愿所有青春都能被温暖对待!


安溪七中

2024年7月


反对校园欺凌,构建和谐校园

      什么是校园欺凌。所谓校园欺凌"就是同学间欺负弱小、言语羞辱及敲诈勒索甚至殴打的行为等。如向低年级学生索取钱物,不给就打,两个同学发生小矛盾,找高年级学生帮忙等等。一旦发生这样的事情,它不但会使同学的身体受到伤害,更有可能会对他造成心理阴影,严重时还会威胁他的生命。

      哪些行为属于校园欺凌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上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下述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体或者恐吓威胁的行为。

▶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

▶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恶意排斥、恐吓、威胁、逼迫、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大多数校园欺凌事件的起因都只是一点点的小事,有的甚至并没有什么直接原因。通常是打饭插队、上下楼梯不按道走、无意碰撞、出言不逊、别人一个无意的眼神等等微不足道的小事,应该说,在人与人相处的过程中,发生一些小摩擦是难免的。
作为学生的我们,如何做好防范呢?首先,要学会宽容。宽容就是人与人之间相处时能充分的理解他人、体谅他人,拥有宽阔的胸怀。同学们生活在一起是一种缘分,万一产生一点摩擦要学会说:“对不起”。我们千万不要小看这三个字,它的作用很大,在处理同学关系时有着出奇的效果。但是矛盾发生后,应该学会包容、体谅他人,不能斤斤计较,应该让矛盾迅速化解,也就是:“退一步海阔天空”。所以,我们应该学会友善待人。其次,学会正确处理同学间欺凌现象。要明白宽容友善不是无原则的饶恕和纵容,当你发现别人或自己受到欺凌时,首先应该及时寻求老师的帮助,积极争取学校的保护,用正确的方式处理同学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不是惧怕、隐瞒,一味容忍只会助长对方的气焰,得寸进尺,让事态进一步扩大。第三,校园欺凌如果严重了,当事人会触犯法律法规,造成犯罪,因此我们不要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的想法和做法,作为学生对待我们的同学要善良、包容有爱心,对待自己要有责任和担当,要胸怀祖国,感恩父母,让自己更优秀。
同学们,文明是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学校所必不可少的。让我们共同努力建设和谐校园,让友善的微笑常挂脸上,做一个有涵养、有智慧的文明学生!让我们大家一起携起手来,共同拒绝校园欺凌,共建和谐校园,为健康成长护航。

预防校园欺凌

家长这样教育孩子



1

不做欺凌者

故意殴打他人、暴力侮辱他人、暴力索取他人财物、故意非法伤害他人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强制侮辱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

2

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观者

📌拒绝煽风点火,拒绝成为欺凌者的“帮凶”。

📌拒绝当事不关己的旁观者,适当对被欺凌者表达同情和关心。

📌在能力范围内施以援手,帮助被欺凌者。

📌及时向老师、家长报告,甚至报警。

3

降低做受害者的风险

📌在学校里多交益友,与同学友好相处,宽容、理性、平和解决矛盾,不采用过激方式。

📌遇到被欺凌的情况时,要及时告诉老师和家长。

📌提升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平时加强身体素质训练,以便在危险的时刻进行自保。



部分与校园欺凌有关的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END







扫码关注


图文/王瑞福 陈佩云

编辑/谢思彤 陈添才 

一审/许培生

审/郑文进

终审/苏国水



安溪七中
安溪七中信息交流平台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