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公职律师参与乡镇(街道)及园区
合法性审查工作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发挥我市公职律师作用,加强公职律师统筹使用,根据安徽省委依法治省办《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徽省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职能作用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任职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公职律师,参与乡镇(街道)及园区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三条(监督管理) 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建立公职律师统一服务平台和统筹使用机制,对本市公职律师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监督指导。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具体统筹工作和推进实施。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加强对公职律师日常管理。
第四条(原则) 公职律师的统筹使用遵循“市级指导、属地为主、便利高效、业务相近、发挥专长”原则,按每个乡镇(街道)或园区调配不少于1名公职律师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
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统筹使用各自县域范围内公职律师,在工作需要或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调配全市公职律师参与乡镇(街道)或园区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职责) 公职律师参与乡镇(街道)及园区合法性审查工作,可以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一)参与制定涉及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文化体制、生态文明体制等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参与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参与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等。
(二)参与重大公共建设项目、重大投资和大额资金安排;参与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等。
(三)参与起草、论证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及规范性文件;审查修改重要法律文书;参与洽谈重大合作项目及签署重大合同、协议;参与作出行政执法机关重大执法决定、处置重大突发案事件、化解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重大涉法涉诉案件及信访案件;参与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及处理其他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等。
(四)参与其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分配调节、环境资源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重要法律事务。
第六条(审查要求)公职律师应当严格按照审查标准,从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书面意见并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职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施加干预,不得对其提出倾向性意见要求。
第七条(签订协议和档案管理)乡镇(街道)或园区可以与调配的公职律师签订协议,明确工作内容等事项。
协议示范文本等由市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制定。
公职律师参与其负责的乡镇(街道)或园区工作的档案材料,按照律师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保密和回避) 公职律师应当及时做好与法律顾问、司法所人员等的工作对接,保守工作秘密。
公职律师参与其负责的乡镇(街道)或园区工作,其中涉及与其本单位或其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合法性审查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九条(听取建议)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听取公职律师合法性审查工作建议。
第十条(人员调整) 因行政区划调整或公职律师律师工作证注销等因素无法继续承担工作职责的,公职律师本人应当及时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乡镇(街道)及园区或公职律师本人申请,对调配的公职律师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保障) 司法行政机关、乡镇(街道)及园区将公职律师参与乡镇(街道)或园区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为公职律师参与乡镇(街道)或园区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注册费用等。
乡镇(街道)或园区为公职律师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场所等保障。
市律师协会支持公职律师参与乡镇(街道)或园区合法性审查工作,为公职律师提供必要的培训保障。
第十二条(考核与激励) 乡镇(街道)及园区开展公职律师从事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公职律师服务乡镇(街道)或园区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作为公职律师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公职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完成重大法律事务或成绩突出的公职律师按相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同等条件下在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优先推荐。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 对应当听取公职律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邀请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公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参照执行) 国有企业公司律师参与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内容自行制定具体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
2023年,中共安徽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合法性审查规范性建设,明确阜阳、滁州、芜湖、铜陵、安庆5个市作为试点市,先行开展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探索完善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为试点工作全面推开积累经验。《实施意见》要求配齐配强审查力量,鼓励充分发挥公职律师、法律顾问作用,到2024年底,实现全省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全覆盖,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规范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促进基层政府依法决策。当前,我市共113个乡镇(街道)、10个园区,公职律师300人左右,从数量上看,公职律师能够保障乡镇(街道)及园区合法性审查工作的参与。
二、起草过程
2023年8月,我局根据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有关内容,结合我市乡镇(街道)及园区合法性审查工作现状,起草《滁州市公职律师参与乡镇(街道)及园区合法性审查工作办法(暂行)》。同年11月,在滁州市公职、公司律师培训班上举办座谈会,征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意见并予以修改完善。2024年,征求了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等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监督管理。由市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公职律师统一服务平台和统筹使用机制,对本市公职律师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监督指导。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具体统筹工作和推进实施。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加强对公职律师日常管理。遵循“市级指导、属地为主、便利高效、业务相近、发挥专长”原则,按每个乡镇(街道)或园区调配不少于1名公职律师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
二、明确工作要求。公职律师可参与制定涉及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文化体制、生态文明体制等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参与重大公共建设项目、重大投资和大额资金安排;参与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等。参与起草、论证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及规范性文件;审查修改重要法律文书;参与洽谈重大合作项目及签署重大合同、协议;参与办理其他重要法律事务等。
三、加强工作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乡镇(街道)及园区将公职律师参与乡镇(街道)或园区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公职律师所在单位为公职律师参与乡镇(街道)或园区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时间、注册费用等。乡镇(街道)或园区为公职律师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场所等保障。市律师协会支持公职律师参与乡镇(街道)或园区合法性审查工作,为公职律师提供必要的培训保障。
四、强化激励考核。将乡镇(街道)及园区开展公职律师从事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并作为公职律师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建立健全公职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完成重大法律事务或成绩突出的公职律师按相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同等条件下在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优先推荐。
五、明确责任追究。对应当听取公职律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邀请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公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编辑丨沈永清
初审丨陆璞
审核丨许旭
审签丨张伟
来源丨滁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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