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发布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补偿办法(2024年版)》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财政局: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第九条 各级疾控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调查诊断和鉴定
第十七条 疾控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对本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鉴定和损害等级鉴定工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鉴定和损害等级鉴定工作程序违反本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错误时,可以要求其重新进行。
第二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额计算时,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在2011年以后(含2011年)的,以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的上一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补偿基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在2011年之前的,统一采用2010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补偿基数。
第三十三条 积极探索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对损害程度分级工作程序等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