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 嫁妆归谁?

时事   2024-11-27 09:22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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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于对女儿的爱护,许多父母会在女儿结婚时,提供丰厚的嫁妆。然而,这些嫁妆到底是女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近日,杏花岭法院冯建军工作室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从法律角度妥善解决了双方关于嫁妆归属的争议。

01
案情回顾

  

  2020年,男方小乔与女方小田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人进入谈婚论嫁阶段。小乔的父母在婚前早早为儿子在太原全款购置了两套住房。2020年12月,小乔与小田领了结婚证,2021年6月,两人举办了婚礼。小乔给了小田20万元彩礼,小田父母将30万元现金存入女儿名下作为陪嫁,用于小两口婚后买车。2023年4月,小田产下一女。


  婚姻生活总不是一帆风顺,2023年6月,夫妻二人爆发矛盾。小田要求小乔在其婚前购买的两套房子的产权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作为房产共有人,这一要求遭到了小乔及其家人拒绝,就此,这一家庭琐事的争执逐渐演变成更深层次的两个家庭的矛盾。一年多来,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今年11月12日,小乔将小田起诉至杏花岭法院,要求判决两人离婚,同时,女儿由小田抚养,小乔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满18岁止,小乔还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60万元(含30万元陪嫁款)。


02
各执一词

  

      案件分流至冯建军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现场,小乔首先陈述了案件的事实和理由,特别强调:“冯法官,自我们结婚以来,她多次要求我将她的名字添加到我婚前购买的两套房子的产权证上。此外,我们在日常生活和消费观念上存在根本分歧。孩子出生后,情况不仅没有改善,反而变得更加严重。这日子是真没法过下去了。”


  听了小乔的话,小田高声反驳:“我之所以要求在你婚前购置的房产上添加我的名字,仅仅是为了寻求一份安全感。在日常生活中,我也在努力付出。难道造成我们夫妻感情破裂你就没有责任吗?”


  小乔继续说道:“孩子出生后,她不让我父母上门照看,还把我们的共同财产据为己有、肆意挥霍。”


  小田此时情绪也很激动:“不让你父母上门照看孩子,是因为我们之间在教育孩子的理念上有很大分歧。我没有肆意挥霍共同财产,都用在了家庭必要的开销上。你总觉得我在无理取闹,可你真正关心过我内心的想法吗?每次争吵你都只顾着指责我,从未想过自身的问题!”


  耐心听完双方各自陈述,冯建军法官说道:“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理解和包容。至于房产证加名的问题,婚前全额购买的房产应视为个人财产,加名并非单方面可以随意要求的。对于孩子的照顾和父母的参与,应当以有利于孩子成长和家庭和谐为出发点。婚姻不易,走到这一步大家都有责任。如果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调解和好无望,双方均同意离婚,咱们就尽可能公平合理地解决问题,让彼此都能开始新的生活。”


03
嫁妆之争

  

      “30万元陪嫁款是我父母赠给我的,是我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当谈到女方父母陪嫁款时,小田说道。


  小乔反驳说:“30万元是你父母在结婚典礼上赠予咱俩的,当时,我父母还给你父母回礼3万元作为答谢,这钱是准备让咱们买车的,因为工作单位离我们住房比较近才没买车,所以,这30万元陪嫁款应当按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一人一半。”


  冯法官继续耐心地释法明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陪嫁款的法律属性需要靠综合多种因素来判断。如果在结婚时,女方父母明确表示该陪嫁款是赠予女方个人的,那么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没有明确表示只赠予女方个人,而是在结婚典礼这种场合给予,是父母对新婚夫妇的祝福,应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予,是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双方家庭对陪嫁款有共同使用或规划的意愿,即婚后买车,那么这更倾向于认定为父母对新婚夫妻双方的赠予,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终,在冯建军法官的释法析理和沟通劝导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并就女儿的抚养权以及包括嫁妆30万元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共识。


04
法官提醒

  

  案件调解结束后,冯建军法官又进一步作出提醒,嫁妆的性质和归属要根据女方父母赠予的时间和约定来确定,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给予女方的,那么视为是女方父母对于女方个人的赠予,属于女方个人的婚前财产;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之后给予的,且女方父母并未明确表示该嫁妆仅是赠予女方个人的,那么该嫁妆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他表示,夫妻双方可以就包括嫁妆在内的财产所有权进行书面约定并共同签字确认,从而避免因财产归属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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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任蕾

责编:雷永莉

编辑: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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