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着力推动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落实落细,扎实做好2024年度天津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4〕418号)和《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0〕15号)有关要求,现将我市开展2024年度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本市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符合条件的均可参加申报评审。在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港澳台地区人才和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才,可按规定申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申报评审。
(二)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已离退休人员不在职称评审范围。
二、专业方向和评审层级
2024年度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设置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三个专业方向。评审专业级别为高级(研究员、副研究员)、中级(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
三、评审标准
2024年度本职称系列评审有关标准条件,依照《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0〕15号)所公布的《天津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价标准》(附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任职年限截止日期按2024年12月31日计算。
四、评审方式
2024年度本职称系列评审方式为专家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方式组织开展,其中正高级申报人员需参加答辩面试。
五、评审政策
申报本系列职称评审的人员,应符合《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4〕418号)、《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人社规字〔2020〕15号)以及我市有关职称工作相关政策规定。
六、评审安排
(一)开展申报推荐(11月1日前)。申报人自10月8日(星期二)起登录职称评审系统(网址:http://rzc.hrss.tj.gov.cn:8081/zcpsqd/home),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审核材料后开展推荐,对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资料需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并在职称评审系统中上传,外省市委托代评人员需提供备案材料。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提交至评委会,在线审核提交工作应于11月1日(星期五)前完成。
(二)组织专家评审(12月31日前)。评委会于11月15日前(星期五)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完成后,各业务主管部门应于3日内在职称评审系统中提交委托评审函(附报评人员名册)。评委会按规定抽取评审专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三)公示通过人员。评审结束后,在职称评审系统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对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获取职称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职称评审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在线下载打印电子职称证书及电子版《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交存档部门归档。
七、有关要求
(一)严格申报程序。申报人、用人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的时间节点开展申报工作,在规定时间提交申报信息,压实责任,加强管理,确保职称评审工作严谨科学规范。
(二)严肃评审纪律。申报人要履行诚信承诺义务,用人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申报人员岗位情况、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核把关,规范程序,保证质量,确保申报内容真实有效,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职称评审环境。
(三)提升服务质量。用人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要不断优化职称申报服务,严格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4〕418号)及我市有关职称工作要求,高质量做好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
八、联系方式
日常工作部门: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干部人事处
工作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1号楼111室
联系电话:022-24436736;022-58832875
附件(请参见阅读原文):天津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价标准
2024年9月25日
编辑:张权
审核:王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