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2月13日对外发布公告,明确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根据公告,政策实施追溯至2024年1月1日起。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根据通知,36个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和地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
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
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作为我国养老金保险体系“第三支柱”的重要制度设计,个人养老金是指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从2022年正式实施,北京、天津、杭州、广州等36个城市和地区率先启动。根据年收入水平,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每年可以节税360元到54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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