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住户共同出资对小区的公共区域进行了改建,增设了停车位,但随之而来的道闸系统却阻止了老刘(化名)的代步车进入小区。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作出判决,确认老刘对住户改造的停车位拥有共有权,并判决负责停车位改造和管理的老杨等三人采取措施,协助老刘进入小区停车。
基本案情
老刘在某小区租赁了一间商铺经营小吃店,生意不错。老刘年轻时腰椎受伤,不便长期行走,日常出行依赖于四轮电动车。在经营店铺期间,老刘习惯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部的公共区域。
某小区是一个商住一体的老旧小区,规划车位较少。为缓解停车难,2023年1月,老杨等三人组织其他有车的住宅业主,按600元/车的标准集资,对小区内部区域进行了改造,增设了停车位,还在入口处安装了道闸,限制未参与集资的车辆进入小区。
车位改造后,老刘通过房东向老杨等三人缴纳了600元停车费,但被老杨等三人以住宅业主不允许租户进入小区为由退回。2023年7月,老刘把商铺买了下来并要求进入小区停车,但又被老杨等三人告知商铺具有经营性质,停车费按800元/月标准执行。双方多次协商无果,老刘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老杨等三人排除妨害,允许自己的车辆无偿进入。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关于非规划车位的业主共有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2款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款所指的车位,在最初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中并不存在,车位所占用的道路或场地属于业主的共有财产。在此区域内新增的车位,实际上影响并缩小了业主原本共有和共同管理权的行使范围,这是通过让渡全体业主一定程度的共有权益所换取的。对道路或场地的改建行为,并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因此,在原本由全体业主共有的土地上改建而成的车位,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而非仅归承担改建成本的改建人。尽管商铺与住宅有所不同,但法律并未对商铺业主的权利进行区分、排除或限制。在当事人未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商铺业主依法享有与住宅业主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文字:孙琴
初审:欧阳颖
签发:黄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