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丨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不区分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是公民、其他组织

教育   2024-11-06 18:36   河南  

文章来源:言瑞法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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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执行异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青执异25号执行裁定(2022年9月26日)


执行复议: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复21号执行裁定(2023年9月15日)




裁判要旨



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制作分配方案,并不区分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是公民、其他组织。区别在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分配方案应按债权比例平等清偿,被执行人为法人的,则一般按照查封顺序、结合优先受偿权等因素作出分配。




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依据该规定,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制作分配方案,并不区分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是公民、其他组织。区别在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分配方案应按债权比例平等清偿,被执行人为法人的,则一般按照查封顺序、结合优先受偿权等因素作出分配。本案中,重庆某工程公司对重庆某实业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即(2020)渝0109民初11255号民事判决判令重庆某实业公司支付给重庆某工程公司工程款10148358.03元及利息损失,重庆某工程公司对其所建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故重庆某工程公司申请对重庆某实业公司名下财产参与分配,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青海高院未准予重庆某工程公司的参与分配申请,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其次,关于重庆某工程公司是否对案涉10套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景观工程的存在是为了提升住宅小区的整体价值,功能上服务于业主,原则上应与住宅房屋等建筑一体处置。青海高院在执行中应查明案涉10套房屋专有部分和公共部分是否包含有重庆某工程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景观工程。如果不包含,则重庆某工程公司对案涉10套房屋的拍卖款享有的是普通债权;如果包含,则重庆某工程公司可以对案涉10套房屋包含的景观工程部分主张优先权。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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