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根据大理院的规定,如果有明确的意图伤害孩子的尊严,那么管教孩子将被视为虐待儿童。
大理院首席信息官引用大法官蔡友忠(Jhosep Lopez)的一份判决说:“大理院重申,惩罚儿童,即使导致身体伤害,也不会自动构成虐待儿童。要被认为是虐待,必须有明确的意图伤害儿童的尊严。”大理院补充说,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措施不应该“暴力、过度或与他们的不良行为不成比例”。它还强调,如果没有伤害儿童尊严的意图,犯罪者将不承担虐待儿童的责任,但可以根据修订的刑法起诉其他罪行。在最近的案件裁决中,大理院第二分庭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即一名父亲对他12岁的女儿和10岁的儿子暴力和过度管教有罪。大理院发现,从2017年到2018年,父亲殴打他的孩子,踢他的女儿,用带钉子的木棒打她,拉她的头发,用畚斗打他的孩子,并诅咒他们。他辩称,他会惩罚他的孩子“行为不端,譬如不吃午饭和从硬币银行里丢钱”。然而,地区法庭和上诉法院认定该父亲违反了第7610号共和国法2或《防止虐待、剥削和歧视儿童特别保护法》。该法第3(b)节将虐待儿童定义为“任何贬低、贬损或贬斥儿童作为人的内在价值和尊严的行为或言语”。该判决写道,“地区法庭认为,诅咒和用木棒或畚斗打孩子不是灌输纪律的正确方式”,并补充说,打屁股可能会伤害孩子的身体、情感和精神。此外,法院表示,“所有被指控的犯罪要素都存在”,强调父亲打屁股、踢孩子、用畚斗伤害孩子的行为“构成了身体虐待和残忍,贬低了孩子的内在价值和尊严。”大理院指出:“父亲向大理院指出提出上诉,称他无意伤害孩子的尊严。然而,大理院指出裁定他的行为超出了合理的纪律,表现出明显的伤害孩子尊严的意图。”这导致父亲被判处4至6年监禁,并被要求为他的孩子支付4.5万披索的罚款和18万披索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