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邹平市疾控中心
某口腔诊所未建立并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案
【案情回顾】
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口腔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清洗消毒室内19个灭菌后的口腔器械包中,有11个标记灭菌日期为“2024.3.31”的包装袋上标有“经高压灭菌后变黑色”字样,但是现场检查时指示标识未变黑色。
执法人员对以上11个灭菌包进行了深入检查,发现包外灭菌指示胶带和包内化学指示卡变色正常,排除未按要求进行灭菌的嫌疑。
为进一步查明原因,要求当事人出示正在使用的医用灭菌包装袋,发现有效期至“2023.07”,执法人员确认正在使用的医用灭菌包装袋为过期消毒产品。
为进一步发现该诊所在消毒产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求提供本单位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正在使用中的医用灭菌包装袋的生产厂家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该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当事人现场不能出示以上材料。
【案情分析】
该诊所行为1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5.2.1强制性条款的要求,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行为2未执行《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8.2.1 强制性条款的规定,同时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百六十二条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裁量标准【轻微】违法情形,建议给予该诊所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为3未建立并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百六十五条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裁量标准符合【一般】违法情形的规定,建议给予该诊所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3个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该诊所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消毒管理办法》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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