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追尾酿事故,真“刑”!|打非治违

政务   2025-01-08 14:12   贵州  

贵州交警 2025年01月04日 18:33 


我们常常把酒驾、醉驾比喻成“魔鬼”

酒精让人疯狂

做出匪夷所思的举动

严查严处之下

偏偏有一些司机朋友抱着侥幸心理

闯了祸之后才知道后悔

可这世上哪有后悔药吃?

2024年12月21日21时许



毕节市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十中队接到群众报警称,自己驾驶的车辆在海边街道阳光大道岔广园路红绿灯处被一辆车追尾,请求处理。

接警后

十中队执勤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到达事故现场后,民警看到在路口斑马线处停着一黑色越野车,车尾处右侧凹陷一大块,现场散落一地零件,而在道路右边的人行道旁斜停着一辆车牌号为贵F7***H的白色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左侧受损严重,所幸现场没有人员受伤。




被追尾的黑色越野车驾驶人安某反映称

事故发生后,张某提出赔偿,企图“私了”,但他发现张某好像喝酒了,于是拒绝了张某并立刻报警。当民警靠近贵F7***H的白色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张某时,发现其身上散发出一阵浓烈的酒味。

民警随即对张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

结果为228mg/100ml

经送医后抽血检测

驾驶人张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75mg/100ml

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涉嫌危险驾驶罪


据张某称

当天晚上在朋友家吃饭,酒足饭饱后准备回家,朋友劝其不要酒后开车的,但因自己第二天有事,便心存侥幸驾车离开。在驾车途经阳光大道岔广园路红绿灯处时,因受酒精麻痹影响,自己操作不当没有减速反而加了一脚油门,于是便撞向前方正在等待红绿灯的黑色越野车。


目前,张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同时,交管部门将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饮酒一分醉

驾车千分险

无论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还是醉酒驾驶机动车
两者都是危害自身行车安全
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

酒驾作为马路上的第一大“杀手”

让不少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希望各位驾驶人从本期案例中吸取教训

自觉抵制酒驾、醉驾的违法行为

酒驾、醉驾判定标准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贵州公安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

抱着侥幸心理逾越法律红线

终将自食苦果

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

还有会给自己、家人、他人

造成不可估量的身心伤害

清醒认识酒、醉驾的危害

文明守法 平安出行






您的出行平安

是贵州交警👮‍♀️

最大的心愿❤️




剑河交警
公益服务,交通安全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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