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必看!59条“铁腕禁令”出炉
日前,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并发布了《福建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提出59条禁令,涉及商业提成、患方“红包”、企业回扣、欺诈骗保等九方面(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
图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以来,各地积极推进医疗人员廉洁从业管理工作(新华网,2021)。
今年4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的通知》,为所辖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划清行为底线(上海市人民政府,2024)。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健康系统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医疗人员违反《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重庆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时的处罚规定(重庆市医务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
5月,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修订了《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处理规定》,要求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无“红包”医院、科室创建活动,对医疗人员廉洁从业行为提出了具体化要求(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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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福建省发布《细则》,是对廉洁从业管理工作的积极跟进,也是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禁令的细化。
以下为《细则》原文:
1.除患者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外,严禁诱导、介绍患者、患者家属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
2.严禁利用开具药品、检查检验及其他特殊检查谋取私利。
3.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向住院患者推销一次性生活用品、保健品、“黑救护车”、保险等产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
4.严禁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5.严禁违规诱导、推介患者到院外第三方机构进行基因检测等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
6.严禁未经医疗机构授权,私自统计医院设备、药品、耗材采购、使用等有关数据并向相关企业、经销商、销售人员提供有关数据,并从中谋取私利。
7.未经医院授权,严禁在诊疗区域摆放医药、耗材、器械及医药企业的宣传品。
8.严禁接受医药企业等的礼金、礼品、购物卡、有价证券等贵重财物。
9.严禁利用职务、身份之便,使用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推销医疗保健产品并谋取私利;严禁为医药企业代言并从中谋取私利。
10.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11.严禁私自向患者收取任何费用。
12.自觉增强法规意识和诚信意识,依法依规使用医保基金,不参与欺诈骗保。
13.充分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知情同意权,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参保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需使用价格较高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服务设施或超出药品说明书适应症的药品等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项目,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14.严禁恶意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保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严禁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15.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构病情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方式骗取、套取医保基金。
16.严禁与第三方医药机构开展不正当合作,通过篡改基因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骗取医保基金。
17.严禁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
18.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严格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临床指南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采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严禁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杜绝小病大治等问题的发生。
19.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20.在确保医疗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相关规定,简化患者就医流程,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应按照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行为,严格掌握各种检查的适应证和禁忌证;科学合理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提高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阳性率,切实增强检查检验的针对性。
21.严格按照临床诊疗指南、药品临床应用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用药,在尚无有效或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
22.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认真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科学合理判断病情,严禁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23.严禁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过度用药以及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行为。
24.严禁违规使用高值耗材;严禁违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
25.严格执行相关医疗收费标准,规范收费,严禁在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26.严禁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27.强化保护患者隐私意识,在诊疗和医疗管理活动中充分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不得擅自泄露、公开患者信息。
28.对患者隐私部位进行检查或其他操作时,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避免不相关人员接触患者隐私。有条件的应当尽可能安排同性别的医务人员进行检查,或有两名以上的医务人员在场。因教学等需要对患者隐私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征得患者同意。为危重患者在更换被服、衣物或翻身时,应尽量减少暴露。
29.在诊疗中发现患者患有性病、传染性疾病等隐私性疾病时,应只向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说明疾病性质及程度,除属国家规定的传染病必须向卫生防疫部门及时上报外,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30.应妥善保管患者医技检查报告单,不得将报告单随意放置,让患者或家属自行查找、领取;应妥善保管各种实验记录、申请单、调查表等涉及患者信息的文件,应由专人负责保管诊断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医学法律文书,不得随意泄露、擅自修改和销毁。
31.应遵纪守法,保护患者隐私权,对病案中记录的患者身体缺陷、个人身世、感情生活等相关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32.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等需要查阅或借阅病案时,应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本医疗机构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不得违规查阅或借阅,避免患者信息泄露。
33.录入及上传患者相关信息时,应在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网址进行,避免患者信息泄露。
34.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严禁工作人员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病历在转运过程中,应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强化保护措施,防止患者信息泄露。
35.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篡改、销毁、抢夺、窃取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36.严禁以非诊疗为目的,谈论患者的病情、既往史、身世、生活经历、人际关系、财产、生理缺陷以及影响其社会形象、地位、从业的特殊疾病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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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严禁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在临床医学摄影、临床手术直播、视频播放等中拍摄和暴露患者身份或隐私部位,并对外公开发布。
38.严禁未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在临床医学报告、医学研究和相关文学作品中使用真实姓名、真实病历等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
39.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通过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其他指定医疗机构或场所就诊。
40.严禁在接诊过程中,通过其他医疗机构的互联网医院等网络渠道为患者开具处方并获利。
41.严禁以谋取私利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推荐、介绍、引导患者加入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等各类线上诊疗平台。
42.严禁以谋取私利为目的,通过医疗服务为生产、经营企业推销其产品。
43.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患者推荐具体厂家的医药产品,不得以纸条、便签等形式变相开具院外处方。
44.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体贴患者、文明接诊,加强人文关怀。严禁诊疗活动中出现“生、冷、硬、顶、推、拖”等现象。
45.严禁在挂号、门诊诊疗、排队检查、住院等待、床位安排、手术次序安排等方面扰乱就医秩序,为本人或利益关系人收受好处、谋取私利。
46.严禁利用本机构医疗资源谋取个人利益,损公肥私。
47.严禁私自预留或优先占用紧缺药品、耗材。
48.严禁倒卖号源。
49.收到“红包”应立即退还,因各种原因未能立即退还的,事后应积极联系患者或其家属退还,难以拒绝的“红包”应在24小时内将“红包”充值到患者就医账户或上交医院相关部门,积极营造患者不送、医务人员不收的良好氛围。
50.严禁参加影响医疗行为公正性的,由患者及其亲友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51.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52.严格执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接待管理制度和医院内部接待医药代表流程,实行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接待应当符合“三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要求。
53.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学协会、医学专业质控组织等担任专家委员的,应向所在学协会、医学专业质控组织等主动报告配偶、子女等利益相关人员开办医药等相关企业以及在医药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的情况,并在参与相关评审工作中主动回避。
54.担任医疗机构院领导、科室主任等重点岗位的干部应向所在单位主动报告配偶、子女等利益相关人员开办医药等相关企业以及在医药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的情况,并在药品、耗材、服务采购等工作中主动回避。
55.严禁参加或接受影响医疗行为公正性的宴请、礼品、旅游、学习、考察、健身或其他休闲娱乐活动;尤其是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各种活动安排。
56.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
57.严禁接受相关单位或者代理人报销应由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其亲属和其他关系人支付的费用。
58.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使用等环节中暗示、勒卡、索要、收受好处。
59.严禁在基本建设、科研活动、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中,索取或接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个人)或经销人员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
福建省政府指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细则》纳入岗前教育、业务培训、入职晋升前培训等执业培训教育内容,实现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全覆盖。
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应当依据《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服从管理、严格执行。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健全完善本单位违反《细则》管理办法,明确处理措施。
同时,医疗机构需对本单位各部门、科室遵守《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情况进行自查,重点对商业提成、欺诈骗保、过度诊疗、违规接受捐赠、泄露患者隐私、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牟利、破坏就医公平、收受患者“红包”、收取回扣等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自查自纠。
未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将辖区内医疗机构贯彻执行《细则》的情况纳入医院评审评价、医院巡查、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重要考核内容。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工作人员贯彻执行《细则》的情况纳入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医德医风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
期望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能学榜样、树红线、明底线、守纪律,提升法律意识、道德修养、职业精神,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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