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政学术青年成长记①:王仲羊新著《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文摘   2024-11-21 17:51   重庆  


王仲羊   /著 


侦查中需要保护个人信息吗?

侦查中为何需要保护个人信息?

侦查中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侦查中保护个人信息与民法、刑法、

行政执法领域有何区别?

侦查中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是何关系?

……



内容简介

近日,我校刑事侦查学院王仲羊老师著作《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付梓出版。该书是目前国内系统性研究刑事诉讼(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的首部专著。作者通过国内、域外案例分析、规范梳理、制度比较等方式,系统回答了在侦查中为何保护个人信息、在侦查中以何保护个人信息和在侦查中如何保护个人信息三大问题。

该书应个人信息保护的时代主题,以人权保障与权力控制为起点,回答侦查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问题,力图建构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体系,为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研究与实践提供理论框架、解释方案与落地机制。这既能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场景化运行提供程序法的衔接路径,也能助推数字时代《刑事诉讼法》的变革修订,促进程序法治与数据法治的融合。


作者简介


王仲羊,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博士。研究领域为刑事侦查学、刑事诉讼法学、个人信息保护、人脸识别等。先后在《中国刑事法杂志》《新疆社会科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公安学研究》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相关成果多次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项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庆市教委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等省部级课题。曾获得智慧法治学术共同体征文一等奖等奖项。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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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一、研究对象

  (一)刑事侦查

  (二)个人信息

二、研究脉络

  (一)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

延伸至公法保护

  (二)个人信息的刑事实体法保护延伸至刑事程序法保护

三、研究意义

  (一)在侦查中为何保护个人信息

  (二)在侦查中以何保护个人信息

  (三)在侦查中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第二章 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的两种方式:权利保护与权力保护

一、个人信息的权利保护

  (一)美国:隐私权

  (二)德国:信息自决权与资讯科技基本权

  (三)欧盟:个人数据受保护权

  (四)我国:个人信息权

二、个人信息的权力保护

  (一)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

  (二)个人信息处理的具体规则

  (三)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三章 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困境 

  (一)个人信息权利的理论依据不明

  (二)个人信息权利的运行逻辑不清

  (三)个人信息权利的时代转型不力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力困境

  (一)数据主义主导:个人信息处理的正当性存疑

  (二)数据监控扩张:个人信息处理的规范性滞后

  (三)数据权力膨胀:个人信息处理的恣意性失控


第四章 我国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分析

一、我国个人信息的间接性权利保护

  (一)保密义务条款间接保护个人信息

  (二)技术保真条款间接保护个人信息

  (三)权力行使条款间接保护个人信息

  (四)隐私保护条款间接保护个人信息

二、我国个人信息的依附性权力保护

  (一)个人信息分析行为依附于收集行为

  (二)个人信息存储行为依附于收集行为

  (三)搜查个人信息依附于扣押存储介质

三、我国个人信息的混合性权力保护

  (一)任意侦查程序与强制侦查程序的混合

  (二)回溯性侦查程序与即时性侦查程序的混合

  (三)特定性侦查程序与非特定性侦查程序的混合


第五章 域外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分析

一、域外个人信息的直接性权利保护

  (一)美国个人信息的直接性权利保护

  (二)欧盟个人信息的直接性权利保护

二、域外个人信息的独立性权力保护

  (一)个人信息分析行为独立于收集行为

  (二)个人信息存储行为独立于收集行为

  (三)搜查个人信息独立于扣押存储介质

三、域外个人信息的比例性权力保护

  (一)区分任意侦查程序与强制侦查程序

  (二)区分回溯性侦查程序与即时性侦查程序

  (三)区分特定性侦查程序与非特定性侦查程序


第六章 我国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重构

一、我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制度的重构

  (一)个人信息权利的层级构造

  (二)个人信息权利的具体组成

  (三)个人信息权利的双重限制

二、我国个人信息权力保护制度的重构

  (一)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引入与调适

  (二)个人信息处理程序的层级化建构


第七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 谢


序  一 

个人信息作为人性尊严的数据载体,关系到公民的自我表现以及社会对于个人的评价,与人格的自由发展息息相关。在大数据时代,随着国家机关、社会机构、商业机构信息处理能力的增强,侵犯个人信息的情形时有发生,使得个人信息保护成为全球热议的焦点问题。对此,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标志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进入了新阶段。

针对立法规范与理论研究的薄弱环节,作者以《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为题,回应了“在侦查中为何保护个人信息”“在侦查中以何保护个人信息”“在侦查中如何保护个人信息”三大基础性问题。第一,对于在侦查为什么需要保护个人信息的问题,作者以刑事诉讼中的永恒矛盾——“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作为逻辑起点,阐述了在侦查中保护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与特殊性。在侦查中保护个人信息,既是为了更好地规范数字化侦查权力,也是为了满足公民日益增长的个人信息权利需求,以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处理的平衡;第二,对于在侦查中以何种方式保护个人信息的问题,作者描绘了中国与域外两种个人信息保护的模型,并总结了相应的特征。与我国传统侦查程序中间接性、依附性、混合性的保护方式不同,以美国与欧盟为代表的国家与组织呈现出直接性、独立性、比例性等特征;第三,对于在侦查中如何保护个人信息的问题,作者从权利保护与权力保护两方面入手,既对传统侦查程序进行了制度优化,也为《刑事诉讼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交流与融合搭建了桥梁。一方面,应当处理好传统的隐私权与新型的个人信息权之间的逻辑关系,引入知情权、决定权、更正权、删除权、免受算法自动化决策权与算法解释权等个人信息权利。另一方面,应当引入并调适《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信息分类制度、合法性基础、信息他用制度、保存期限制度,同时塑造“调取—搜查—分析—监控”的层级化刑事侦查程序。

《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研究》是王仲羊的首部著作,也是刑事诉讼领域系统性、全面性研究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的第一本著作。作者深谙数字时代刑事侦查权的运行规律,具有扎实的刑事诉讼法理论功底。并且,作者敏锐捕捉到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动向,深刻反思个人信息保护这一时代命题对传统侦查程序的冲击与塑造。本书中处处体现出作者旨在促进“刑事侦查”与“个人信息保护”两大话语体系互动的智识努力。例如,本书提出了刑事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存在“权利保护”与“权力保护”双重路径,并以此串联起全书的脉络框架。作者从个人信息属于“私人物品”还是“公共产品”的本体定位出发,平衡了信息自决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融合了个人信息私法保护与公法保护两种模式,汇总了积极确权与行为规制两种方法,最终论证了“权利保护”与“权力保护”双重路径的可行性及其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

《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一书体现出作者对于数字时代刑事侦查程序“革故”与“鼎新”的两方面学术追求。一方面,本书描绘了现有侦查程序中以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的制度实践,评述了调取、网络在线提取、网络远程勘验、技术侦查、电子数据搜查扣押等取证手段,反思了概括授权条款与特别授权条款之间的逻辑关系。另一方面,本书以《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作为时代背景,对该法中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处理的概念、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等进行引入与调适,力图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刑事程序法的衔接路径,以实现个人信息的场景化保护。在“革故”与“鼎新”两方面追求的驱动下,作者描绘出侦查程序中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框架与实践图景,为实现刑事诉讼的数字化转型、深化数字正当程序理论提供了创造性的智识努力。

《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一书既是作者王仲羊以往科研成果的小结,又是其未来学术探索的起点。希望作者能够继续深耕该领域,潜心治学,努力取得更大的学术发展!也希望本书能够引起学者们的兴趣和关注,共同为数字时代刑事程序法的实践发展与理论研究贡献更大的力量!


陈光中

2024年1月于北京



序  二 

世事变化,怎一个“快”字了得。

这一个“快”字,或许只是一种主观感受。就像一个年事已高的人,回想自己已经过去的几十年人生经历,生发出来的感受便是:时间过得很快。这几十年算不算“快”,是不容易有客观标准进行评价的。

刑事案件的侦查,便是在这种“快”的主观感受中呈现出新的样态。

当一切都成了“鸟枪换炮”,回溯这些年侦查历程和现有的形态,直观感受便是:前进的步伐真的很快。

我对侦查的感受,来自曾经有过的一年侦查经历:那是在1989年,考上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之后,开始进入诉讼法学研究生阶段的学习,我有机会到北京市顺义县公安局锻炼工作一年。那时公安机关办案,采用的是老一套摸底排队的办法。接到报案,侦查人员到现场,开的是绿色的吉普车和“双跨兜”摩托车(俗称“跨子”);通讯工具是电话座机,外出执行任务,偶尔已用对讲机;对于案件当事人的个人信息的了解,是到派出所查询相关记录,或者到涉案人员所属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等处了解情况。那时侦查中的技术手段都还是用金银粉刷取指纹、用石膏固定立体足迹、用静电板提取地面的踩踏痕迹。如今新的科技手段应用,侦查机关如虎添翼,过去那一套侦查方法虽然还有用场,但已经被超越,过去的一些办法,如今成了“小儿科”了。

新的科技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让福尔摩斯探案那类侦探故事在当代条件再难编下去,放大镜时代已经让位于计算机时代,传统的侦探形象被科技专家型的侦查群体所取代,DNA技术等的应用,让侦查呈现出鲜明的科学面貌。尽管人海依旧茫茫,但是,政府对于全社会的控制能力,已经是以往难以想象的了。由此一个概念应运而生:透明社会。

这个社会,透明度增高,互联网带来的信息的快速传播,资讯的井喷现象使得千里之外、万里之遥发生的事情,很快为大家所知。政府对于社会的了解和控制,更与以往完全不同,国家机关掌握的社会信息大为增加,社会资讯从模糊状态变成了清晰状态,透明社会中的个人也都在权力的眼中变得透明了。

阿明·格伦瓦尔德指出:“科学和技术也许可以算是现代人类社会最强大的推动力量。随着科技的飞速进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如何规划管理技术和与技术打交道方面出现了大量的新问题”[(德)阿明·格伦瓦尔德主编:《技术伦理学手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1页。]这些新问题中,有一项非常重要,就是在隐私权观念日益强固的前提下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

认识这个问题,有两个不同视角,一是从国家权力的视角看,充分运用当代科技手段,对社会进行严密监控,及时了解社会动态和个人倾向,包括思想的和行为的,敏锐发现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隐患和现实危险,提前和及时进行处置,在刑事侦查领域,对犯罪进行预测和预防、查明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缉拿犯罪嫌疑人归案,这个角度也是刑事侦查学的主旨所在;二是从个人自由权利的视角看,人们关心的是,在强大的政府权力和技术手段面前,怎样保持个人珍贵的各种自由权利不被科技手段的滥用所吞噬,这就需要规制政府权力,包括容易对个人自由权利造成损害的侦查权力;另外,人们监督政府权力的相关权权利,如知情权,如何通过建立数字时代的民主机制,让政府活动的透明度大为提高,等等。

由此产生两种有关联但是视角不同的著作,一类侧重于新技术的应用功效及其方法,探索国家权力在新技术条件下如何充分行使,另一类侧重于个人权利在新技术应用前提下的保护,包括制度建构和国家权力、个人权利所能发挥的综合作用,

王仲羊的《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一书,属于后一种即个人自由权利保护视角和内容的新著。这部书以“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为阐述对象,试图在新科技手段在刑事侦查领域越来越广泛应用的背景下,探讨个人信息在刑事立案后的保护问题。作者的努力无疑是成功的,这部书在同主题的学术探讨中属于出类拔萃的著作,不仅有着鲜明的实践针对性,满足这个时代深入、细致探讨新技术条件下权利保护问题的需要,而且有不少独到的内容,属于对于相关学术理论的创造性运用和阐发,这使得本书分析问题的理论深度和解决问题的实际效果都体现出不同凡响的特质。

王仲羊在研究本书这类主题,有着自身的优势。他有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侦查学的双重学术背景,在清华大学取得诉讼法学博士学位之后,到西南政法大学侦查学院执教,将两个学科的知识进行融合并用,以鲜明的观点、缜密的逻辑思维和扎实严谨文字表达能力,进行知识的分析与创造,他的学术成果被很多学界同仁和实践部门的人士所认同和赞赏。更重要的是,他对人的存在及其价值有着深切的关怀,对于个人信息权等涉及个人的权利的格外关切,让他有一种使命感和一系列值得重视的优质论述,本书就是这一心理动机和学者情怀产生的品质优质的学术专著——

不仅具有理论深度,也有很强的实践意义。

看到这部书付梓,我的心中有一种快意。在一个快速变化的社会,需要理性的思考加以配合。这样一个沉静、蕴含着厚重的对个人权利的关切的著作得以出版,无疑是令人高兴的。

我也希望,人们读到这部书,有越来越多的人一同关切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问题。

这种关切,与时代的脉动无疑契合的。


张建伟

2024年10月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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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张宇、赵姗

校对:曹浩然、朱永鹏

责编 :刘进平  审核:常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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