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主城区烟花爆竹禁(限)燃放的通告

文摘   2025-01-26 19:02   贵州  

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主城区烟花爆竹禁(限)燃放的通告

农历新年的到来之际,为切实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和谐、有序、文明的新春佳节氛围和安全美丽的人居环境,让广大市民群众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将镇宁自治县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禁(限)燃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能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限燃烟花爆竹时间和范围

县主城区环翠街道(北街社区、红星社区、渡槽社区、迎阳社区、钟鼓楼社区、北关社区、城西社区、五兴社区、烟棚社区、田关社区)、白马湖街道(东大街社区、南街社区、治安社区、青龙社区、水京社区、民新社区、城南社区)、宁西街道(刘关社区、谐美小区、和平社区)在每年除夕至正月十五、法定节假日及传统民族节日之外,其他时段为禁止燃放时段。
三、禁燃烟花爆竹区域
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商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4.城市主次干道、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5.油气罐、站及输油管线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储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6.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7.医疗机构、公园、学校、敬老院;
8.山林、草场等重点防火区域;
9.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区域;
10.空气监测站(县委大院、景贤小学)周边100米范围内;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四、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易燃物的种类:
1.《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2.礼花弹、摔炮、鱼雷等违禁产品和手持式或药量超标的加特林等超标产品,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3.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五、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在前款通告的禁止燃放区域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的销售、储存、运输,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并积极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融媒体中心应运用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教育部门应督促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县城主城区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的宣传教育。
气象部门在天气预报期间向社会发布气象信息时,应当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提示。
八、对于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九、禁放区内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当对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第一时间予以劝导、制止、警告;经劝导、制止、警告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所属街道办事处报告;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关规定再次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制止、警告,经劝导、制止、警告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对当事人进行执法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家属)违反本通告的,除由有关执法部门对该单位和个人依照本通告追究相应责任外,对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给予组织处理或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十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十三、本通告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主城区街道办事处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融媒体中心、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十四、本通告由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源 | 镇宁自治县人民政府
编  辑 | 吴   梅
二  审 | 陆   刚
三  审 | 王元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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