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依法查处一起
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
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工作发现
一技术分享网站
通过广告推广的方式
引导网民进入一个分享美女写真图片的网站
诱导网民充值会员下载观看网盘内容
该网站还充斥着大量淫秽图片和视频
经过进一步侦查
犯罪嫌疑人欧某
通过购买域名、租赁境外服务器的方式
搭建技术分享网站和写真网站
并在技术分享网站中
进行广告推广将网民引导浏览写真网站
欧某将淫秽图片视频等
挂在网站内
并通过诱导网民充值会员
下载观看网盘资源的方式进行牟利
目前犯罪嫌疑人欧某
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
广大网民在使用互联网时
一定要遵纪守法
切勿因小失大
西藏网络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