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引向深入,中央宣传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写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问答》(以下简称《问答》)。《问答》紧跟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发展步伐,聚焦理论热点难点,回应社会关注关切,以问答体的形式全面系统、深入浅出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科学体系、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问答》共分7个板块,59个问题,内容丰富,形式多颖,图文并茂、通俗易懂,是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辅导读物。
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
——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
15、为什么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决不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
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做任何事情,都要首先认准方向、找准道路,否则就会南辕北辙、事与愿违,犯根本性的错误。一个政党、一个国家朝着什么样的方向发展、选择什么样的道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事业兴衰成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一个国家的发展道路合不合适,只有这个国家的人民才最有发言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样如此,必须选对路、走对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法治道路问题上,没有最优模式,也没有“标准版本”,只有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
走这条法治道路,是历史的必然结论。要不要走法治道路、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面临的历史性课题。鸦片战争后,许多仁人志士也曾想变法图强,但都以失败告终,法治只是镜花水月。我们党在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光辉历程中,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道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在中央苏区、陕甘宁边区等局部执政地区就制定实施了涉及土地、婚姻、劳动、财经等方面的法律。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废除了国民党“六法全书”等旧法统,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的基础上,确立了新中国的宪法制度和立法、行政、司法体制,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了历史性跨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们党深刻总结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最终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方略,始终强调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在新时代进一步坚持和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这条道路走得通、走得对、走得好。只有坚定走这条道路,才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走这条法治道路,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决定的。翻开我国宪法,总纲第一条就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这一根本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能够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只有始终坚持走这条道路,才能不断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越性。
走这条法治道路,是立足我国具体国情的必然选择。“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道路。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脱离不开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从已经实现现代化的国家发展历程看,英国、美国、法国等西方国家适应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需要,经过一二百年乃至二三百年内生演化,逐步实现法治化。就我们这个有着14亿多人口的社会主义大国而言,要在较短时间内建成法治国家,没有可以奉为金科玉律的教科书,也没有可以对中国人民颐指气使的教师爷。我们有我们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特殊的国情、特殊的法律文化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走自己的法治道路。从国情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我们要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
道路问题关系全局、决定成败,在走什么样的道路这一根本问题上,我们决不能含糊,必须头脑清醒、立场坚定。一个时期以来,一些人无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打出“宪政”、“法治”牌,通过对“宪政”这一政治概念进行学术包装,妄图拿西方“宪政”的标准来框住我们,渲染西方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的“普世性”、“优越性”,攻击我们不是“宪政国家”、“法治国家”,企图用所谓“宪政”架空中国共产党领导。在这些人看来,只要不实行多党制、议会制、“三权鼎立”等,就是偏离了“世界主流政治文明”,就是背离了“现代法治精神”。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根本制度,都是错误的、有害的,都是绝对不能接受的,也是从根本上违反宪法、损害社会主义法治的。
“察势者明,趋势者智。”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国家性质、基本国情等因素所决定的。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们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搬照抄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积极开拓,久久为功,“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16、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1990年,时任苏联总统、苏共中央总书记戈尔巴乔夫推动修改苏联宪法,取消了宪法第六条关于苏共领导地位的规定,使苏共丧失了领导和指挥苏联军队的最高权力。这一颠覆性的错误导致苏联的政治方向产生了根本性偏差,为苏共亡党、苏联亡国的悲剧埋下了伏笔。很快,1991年12月26日,苏联正式解体,分裂成15个国家。苏共亡党、苏联亡国是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史上的重大政治事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探索敲响了警钟。全面依法治国,不但要选对路、走对路,更要把握好这条路,知道该怎么走这条路,决不能重蹈苏联的覆辙。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一重要论述深刻地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核心要义所包含的3个方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就难以有效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历史已经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担负起领导建设法治国家的重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将党的领导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才能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才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领航定向、提供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经国序民,正其制度。衡量一个社会制度是否科学、是否先进,主要看是否符合国情、是否有效管用、是否得到人民拥护。1949年新中国刚刚成立时,我国经济总量占世界经济总量的比重不足5%,原煤产量只有0.32亿吨,钢产量只有15.8万吨,发电量只有43.08亿度,人均粮食产量只有208.9公斤,人均布匹只有3.49米,人均棉花只有0.82公斤。而到20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我们已经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从曾经的危亡边缘到如今的大国和平发展,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具有显著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法律制度与政治制度紧密相连,必须与政治制度相适应。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之上,只有这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走稳走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100多年来,我们党对法治的认识和实践不断深化,先后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理论和思想,并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宏伟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科学回答了中国要不要搞法治、搞什么样的法治、怎样搞法治等一系列基本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核心要义的3个方面是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正在波澜壮阔地展开,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始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坚毅前行。
17、如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后汉书》中记载了“强项令”董宣的故事。光武帝之姐湖阳公主的奴仆杀人,洛阳令董宣将其依法处死。湖阳公主怒向光武帝告状,光武帝命董宣向公主磕头谢罪,但无论怎样威逼强压,董宣始终不肯低头。最终光武帝不仅没惩罚他,反而称其为“强项令”,并予重赏。“强项令”原意为“硬脖子县令”,现常用来形容官员不惧权势、刚正不阿。“强项令”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典型例证,很好地诠释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留下了秉公执法的精神榜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
任何法治文明背后都有特定的文化支撑,最具生命力的法治模式一定扎根在深厚的文化土壤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所以具有“中国特色”,根本原因之一就在于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这片沃土。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浸润滋养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文化的独特的价值理念、制度体系和形成方式。这一法律文化深受儒家学说的影响熏陶,将忠孝礼义作为法的核心价值,高度重视“礼”的教化作用,以维护国家稳定、家庭和谐为根本追求,强调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提倡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推崇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治理方式,提出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法律原则,追求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理想境界。这些灿若星河的文化遗产,恰如“源头活水”,历久弥新、影响深远,滋养着中华法制文明绵延不绝。这一法律文化也凝聚了人类法治文明很多共同的法治理念,诸如“奉法者强则国强”、“法约而易行”、“法不阿贵”、“刑无等级”、“执法如山”、“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等脍炙人口的名言,至今仍然适用于现代法治建设。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近代以后,不少人试图在中国照抄照搬西方法治模式,但最终都归于失败。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强调指出:“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当坚守中华文化立场,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要把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密切结合起来,既认真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又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理念,同时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将法治中国建设成为传承中华法制文明的生动载体。要更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努力推动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更加可敬、可信、可亲,更好体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宽度、厚度、温度。
当然,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要有鉴别地加以对待,有扬弃地予以继承。我们既不要片面地厚古薄今或者厚今薄古,也不能采取全盘接受或者全盘抛弃的绝对主义态度,而是要本着科学的态度,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科学分析,对有益的、好的东西予以继承和发扬,对负面的、不好的东西加以抵御和克服。同时,也要处理好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吸收其他国家法律文化有益成果之间的关系,既要维护多样性、尊重不同文明,又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政治理念和制度模式,而是要从我国的现实条件出发来创造性前进,不断夯实中国之治的制度根基。
不忘本来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更好创新。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充分发掘利用本土法治资源,传承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促使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相互融通、传统性因素与现代性因素妥善协调,“让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活起来”,使新时代法治中国焕发出融汇古今、跨越时空的勃勃生机和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