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开展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临时备案的通告

政务   2024-09-27 15:16   四川  



盐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开展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

临时备案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隐患整治,结合盐边县实际,按照国务院“对目前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临时登记管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攀枝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开展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临时备案的通告》等规定,现就我县开展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临时备案有关措施通告如下。

一、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指因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未获得CCC认证,无法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取得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号牌的电动二、三、四轮车。

二、对2024年9月30日前购买,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临时备案登记管理,发放四川省公安厅统一设计的临时备案标识(附件1)。2020年以前取得超标电动自行车号牌车辆(白底红字),须重新备案登记并更换临时备案标识。

三、此次临时备案不是注册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是为了掌握全市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数量等基础信息,为逐步淘汰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打好基础,提供依据。

四、集中备案登记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分区域进行。每月5日在桐子林镇、15日在红格镇、25日在渔门镇,如遇周末顺延1至2日。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到临时备案标识办理服务点(附件2)交验车辆并出具身份证、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等资料(附件3)办理临时备案登记。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等资料不齐全的,须签署车辆合法来源承诺书。

五、已备案登记的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悬挂临时备案标识,允许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并遵守相关规定。

本通告自2024年9月27日起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盐边县公安局

2024年9月27日


附件3

办理临时备案标识所需材料:

1.交验在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3.购车发票、合格证或进口凭证;

4.无法提供购车发票或合格证的,现场填写来源合法性承诺书。


统筹:金  涛

审核 、策划 :何天清 费  佳

供稿 :交通警察大队

 编辑:何佳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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