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了与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政府同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明确取消标准后相关个人住房交易税收事项。按照规定,本市取消了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规定。其他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政策未作调整,如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仍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继续执行。
详见→上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扩大住房交易优惠税收政策覆盖面 积极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