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点销售及燃放时间
二、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
三、烟花爆竹允许燃放点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及易燃物的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及C级架子类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孔明灯、钢丝棉等。
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应当遵守的规定
销售点要限制经营规模及品种,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以及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不准超量储存,并在划定经营区域内销售,销售期内确保网点有专人看护。
销售点和燃放点周边请勿违规停车,过往车辆请提前减速,服从现场交警及管理人员的指挥,安全有序通行。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燃放非法渠道获取的或者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及地下管线、化粪池等发射、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发射、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典型案例一:2024年12月31日,永嘉县公安局相继在瓯北街道、上塘南城街道、南城街道民房及废弃厂房查扣三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共查扣烟花爆竹1700余箱,抓获5名违法嫌疑人,5人均被依法行政拘留。
典型案例二:2025年1月4日,瑞安市公安局在南滨街道查获刘某、项某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现场查扣烟花爆竹 500余箱,现该刘某、项某2人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典型案例三:2025年1月5日,龙湾区公安分局在瑶溪街道某小区查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3人,现场扣押烟花爆竹170余箱,3人均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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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禁止、限放烟花爆竹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3.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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