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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决定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等三部委《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排污权有偿使用相关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24】109号)、《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排污权使用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冀环排污权【2024】76号)等有关规定,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统一安排,我局对已经确权公示的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排污单位进行了排污权动态更新,在各排污单位确认动态更新数据基础上,我局核算了其有偿使用费,现予以公示。
公告期为:2025年01月06日—2025年01月10日(5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正来函反馈。
联系电话:5573057
传真:0316-5573057
通讯地址:大城县正定大街193号
邮编:06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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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县分局
未开展确权公示
简化管理企业有偿使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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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明白纸
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一定种类和数量重点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是项目落地建设和企业正常生产的环境资源要素。在满足区域环境质量要求和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按规定缴纳排污权使用费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的行为。获取途径:对现有无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需通过缴纳排污权使用费获得排污权;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权,需通过排污权市场交易获得。两者并不矛盾,也不可相互取代。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购买的是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属于“环境资源占有费”,基于排污单位占用的指标量进行征收,征收环节在前端,作用是确立环境容量资源有价、有限的理念,目的是推动企业减少对环境资源的占用,以解决我国环境容量资源长期无价无偿使用的问题。环境税(以前的排污费)是对环境损害进行的补偿,属于“环境损害补偿费”,基于排污单位实际排放的指标量进行征收,征收环境在末端,作用是推动企业减少污染排放,增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补偿代价。(一)我市启动排污权交易工作前(2013年10月前)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建设项目。(二)符合原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冀环评〔2013〕232号)中“对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在 0.1吨/年以下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排污权交易”规定,未进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权交易的建设项目。(一)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排污单位由省级负责核定征收;(三)县级核发排污许可证和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的,由县级核定征收。征收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制定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出让标准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6〕1597号)。采取“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征收”模式,采取核定公示、送达文书、信息推送、征收入库程序,依规征收。核定公示:坚持“谁审核、谁公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排污权确权台账,确定排污单位年度应缴纳排污权使用费数额,并通过官网等进行公示,公平公正公开推进排污权使用费征收工作。送达文书:排污权使用费数额确定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向排污单位送达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统一的《河北省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单》。信息推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河北省排污权使用费缴纳通知单》送达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河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信息平台录入排污权使用费本期(次)缴费信息。征收入库:排污单位应当自接到税务局推送的《非税收入缴费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通过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等缴费渠道,按照核定信息申报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税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缴入国库,并出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对无偿获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征收2023—2025年度的排污权使用费,2025年底前完成全部征收。2024年8月底、9月底、11月底前分别启动排污许可重点、简化、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费征收工作。排污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可选择一次性缴纳3年期排污权使用费;也可承诺先期缴纳2023—2024年度的2年期排污权使用费,2025年度的在当年缴纳。排污单位应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提出分期缴纳申请,经同级生态环境、财政、批准后,首次缴款不低于应缴总额的40%,同年底前完成全部缴纳。
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的,除由税务部门依规追缴外,将不予开展可交易排污权认定,不予入市交易、不予开展排污权抵质押贷款、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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