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旅行晒合影被盗图造谣?法院判了!

政务   2024-09-27 20:51   河南  


2023年9月
广州的小婷晒出了1张自己宿舍6人的
毕业旅行合影
不料被某博主盗图还恶意配文传播

相关事件引发关注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对本案作出
一审判决
判决该博主出具书面道歉信赔礼道歉
并向小婷和舍友赔偿
财产损失(含合理开支)12000元
但是
被告人缺席了审判

目前仍未赔礼道歉

法院认定:被告人侵犯名誉权、肖像权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涉案博主在平台有33.1万粉丝,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未经四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发布案涉视频,将小婷等人的合照描述为“六姐妹”,虚构事实,并配上“一姐、二姐、三姐、四姐、五姐、六姐”“六姐妹彩礼都是10万,你会喜欢哪一个做老婆”的文字,在评论区中发表“都是认真地找男朋友”的评论。

涉案博主将10万彩礼与原告相关联,诱导网友评论,引发网络用户作“出价”“挑选”等评价,案涉图文、事件更转载转发至各大网络平台,多家平台发布相关报道,引起广大用户热议,部分用户作出负面评价。法院认为,被告的前述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民法典也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院认为,根据上述规定,肖像权人具有依法制作、使用、公开、许可他人使用肖像的积极权能,同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本人许可使用肖像的消极权能。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短视频平台上使用原告肖像照片,客观上实施了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肖像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短视频博主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出具书面道歉信。同时综合原告情况、被告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过错程度、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以及原告事实上确委托了律师参加诉讼,酌定由被告向原告赔偿财产损失(含合理开支)12000元。

维权时被拉黑!被告一直未露面

小婷介绍

该案6月5日一审开庭
被告缺席了庭审
此前在与盗图博主沟通时
小婷一度遭到对方拉黑
小婷和舍友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历时近1年
“面对法院的开庭通知,被告卢某某
电话不接、短信不回
法院只能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
让我们维权的流程拖得很长”


小婷告诉记者
如果造谣博主不履行判决
她们会继续申请强制执行


去年11月初,小婷收到网友私信提醒,她有一组照片被一名短视频博主盗用,并配上了虚假信息。


小婷告诉记者,当时这名博主粉丝量有33万,在高峰期该帖的点赞数有1.1万,评论数有2.6万。该博主还在视频评论区回复网友“都是认真地找男朋友”。


那时,小婷主动联系这名博主,要求删除虚假帖子,博主拒绝了她的要求并一度将她拉黑。“他开始并不愿意删帖,知道我们报警后,才把帖子删除。”
小婷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该博主拒绝道歉,还振振有词:“作品已删除,请不要打扰我。”“你说人家已经删了,你何必为难人家呢?”此后,短视频平台提供给法院的相关数据显示,造谣视频的播放量高达700万,点赞、评论、收藏、转发量均超过百万。在各大平台,多名用户发布帖子讨论所谓的“六姐妹彩礼”事件,给小婷和舍友们的生活带来极大影响。



2023年11月6日,小婷和舍友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短视频平台,要求披露造谣博主的真实身份信息。12月29日,她们拿到法院的告知函,上面有该博主的账号、身份证、注册时间、常用地、手机号码,以及已经删除的最近9个帖子详细数据信息,包括视频标题、发布时间、播放量、点赞量、评论量、收藏量、转发量等。


2024年1月,小婷和舍友将造谣的博主起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要求他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20000元及前期维权合理开支5000元,共计25000元。在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支持了原告四人的部分请求。
小婷把自己的经历
发布到网上后

得到不少网友支持

小婷表示

我们很感谢这么多网友
支持我们维权
我们有坚持维权到底,拿到满意结果!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想要保护好自己
一起来看看
网络谣言侵权有哪些类型?
网络谣言维权有哪些法律依据?
网络谣言侵权维权的方式有哪些?


网络谣言对人格利益的损害有几种类型?


网络谣言对人格利益的损害主要包括:


侵害姓名权

盗用或者是假冒姓名的行为


侵害肖像权

没有经过许可就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

侵害名誉权

发表攻击和诽谤他人文章的行为

此外,在网民与谣言“互动”过程中,某些用户还通过人肉搜索,将被侵害人的姓名、单位、家庭住址等隐私公布在网络上,将对个体隐私权造成更加严重侵害。


网络谣言维权有哪些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网络谣言侵权维权的方式有哪些?


联系发布者删除侵权信息

被侵权人可通过采取在原帖文下留言、向发布账号私信、电话等方式,与发布侵权内容的网络账号持有人直接进行交涉,说明事实与相关法律依据,要求其删除信息,防止不当信息进一步传播。


向商业网站平台举报

商业网站平台承担着建立和维护良性互动的平台秩序、保护用户权益的责任义务。遭遇网络侵权时,应及时通过商业网站平台的投诉/举报渠道敦促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迅速维护自身权益。目前,各大网络平台都开通了受害方投诉渠道及设立相关的投诉规则,且各平台受理投诉的渠道、方式、流程及要求虽不尽相同,但操作相对较为简单。


向互联网监管部门举报


1. 登录中央网信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进行投诉举报,网址:https://www.12377.cn/

2. 下载安装“网络举报”客户端举报

3. 关注举报中心官方微博“国家网信办举报中心”,点击“私信举报”

4. 关注举报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帐号“国家网信办举报中心”,点击“一键举报”

5. 拨打12377举报热线举报

6. 发送邮件至邮箱jubao@12377.cn举报


诉讼或报警


互联网上过度宣扬、披露他人隐私,肆意猜疑,用语偏激甚至粗暴等行为,对公民的人身权益造成了侵害,若情节严重,可通过向公安机关报警、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手段进行维权。“重庆市互联网举报中心”特别提醒,发现自己被造谣、被侵权的信息之后,需要及时固定证据,通过下载、截图等方式保留相关证据。在证据没有灭失之前,尽快对能够证明侵权结果的电子数据进行证据公证。


温馨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地
文明表达不逾矩
偶遇造谣不要慌
法律武器护权益

来源:学校共青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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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驻马店》资讯第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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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重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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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驻马店市委信访举报指南及举报方式

来信:共青团驻马店市委(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三十二纪检监察组收);

来访:驻马店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三十二纪检监察组(驻马店市工人文化宫410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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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396-2696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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