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关于禁止耕地撂荒和防止耕地"非粮化"的通告

政务   2024-12-17 09:29   云南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县广大农民朋友们: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确保粮食绝对安全

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行为,强化监管核查,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整治一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自即日起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三七、重楼、黄精、金银花等多年生中药材;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导致耕地地类改变的种植业设施。

运用调查成果与实地国土利用现状不一致的,由乡镇(街道)及村组据实核查并汇总上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纳入变更调查更新或纠正调查成果,确保调查地类与实地现状保持一致。涉及管理急需的,可通过日常变更机制报部"即报即审"。

二、严禁耕地撂荒,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撂荒耕地,严格执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保护责任挂钩政策。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格,待复耕复种后再重新纳入补贴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对于无人耕种的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统一流转撂荒耕地给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耕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经营农户承包地的,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出让方有权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严格动态监管监测

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履行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大对耕地撂荒的摸排、监管力度,及时制止耕地撂荒、防止耕地"非粮化"。要建立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压实村、组、户属地责任,按照谁发包谁督促、谁承包谁负责,确保面积、产量只增不减。要加强动态巡查检查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制止、整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12日

转自石林三农

石林彝族自治县西街口镇人民政府
西街口镇人民政府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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