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宣传】关系全员!这项法律责任,剑指重大隐患!

文摘   2024-12-03 19:12   河北  

今年12月1日至7日

是第8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

今天,一起了解安全生产法中

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
案例警示
安全培训不到位

是重大安全隐患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相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基础
以下典型案例
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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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同一人签名数十种字迹
安全教育培训弄虚作假


2023年3月初,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抽查检查海南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工作。中交海南总部基地项目由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检查组发现项目对工人开展的三级安全教育学时不足,教育人代签情况严重。项目安全教育手册弄虚作假,一人签名有数十种字迹。点击查看详情工地瞒报事故、加油站管理失控……海南一些企业真大胆

02
工人未经培训作业身亡
负责人对安全不闻不问

2023年11月10日8时许,福建永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长乐区首占镇和谐路与海峡路交叉口,地下污水管网施工紫外光固化修复段(紫外光固化施工已完成)拆除堵水气囊过程中,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调查报告显示,事故直接原因系操作人员黄平未经有限空间作业培训、未穿戴任何防护设备擅自下井收取堵水气囊,黄平中毒倒入污水中。施工班组成员彭剑、胡国龙、徐金华未穿戴任何防护设备盲目施救,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 
此外,从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到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在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施工、应急演练、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存在诸多问题: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三级安全教育记录表造假;未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演练,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程、救援应急预案等。(点击查看详情盲目施救,3人死亡!负责人长期离岗,对安全不问不顾!
03
42人遇难:
无证作业、应急逃生演练缺失

2022年11月21日16时许,河南省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造成42人遇难、2人受伤。

调查报告指出,事故直接原因系凯信达公司有关负责人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多次违法违规电焊作业;事发当日下午,进入仓库又违规焊接加固货架,焊渣引燃货架下端装有瓶装聚氨酯泡沫填缝剂的包装纸箱,导致火灾发生。

尚鑫公司负责人未及时有效组织员工疏散撤离,是造成大量员工伤亡的重要原因之一。该公司被困员工因平时未经演练,不知道可以通过室外楼梯逃生,被浓烟困住不幸遇难。(点击查看详情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企业和员工

无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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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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